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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者追缴用人单位所欠社保费,出具什么证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3/10

社保知识,小龙虾每日分享第期,欢迎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文件可以看出,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证言等等都可以算是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但是文件同样表明:参照下列凭证。

往往参保者提供上诉证明材料的时候,并不会被社保局认可,最终只能无奈放弃社保补缴。

社保局之所以不认可的原因在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考证,社保局也无法去逐一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正确的做法是参保者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的目的是确定参保者与用人单位的认定关系裁决书。

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裁决书才是 有法律依据的证明材料。

此份证明材料才是社保局认可接受的劳动关系认定材料,也是 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提醒1:劳动关系认定是有年龄限制的,当女子超过55周岁、男子超过60周岁以后,就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了。

提醒2:关于2年期限,指的是处罚时限,并不是追缴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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