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原单位压着保险不给怎么办?
这是个比较麻烦的事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是提前了三十日书面通知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了离职手续,结清了劳动报酬,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是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没有任何理由扣押员工的社保的。其处理的方式是:
第一,和单位协商。单位扣押社保关系,在扣押期间,只要没有去办理社保减员,单位就有责任为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保。所以扣押社保对单位没有好处,所以必须和单位进行沟通,是不是有什么工作没有移交清楚,没有移交清楚的,作为劳动者应该按照单位的要求进行移交。
第二,积极向社部门反应。单位扣押社保,又没有办理减员,社保局必然要求单位按没有减员的名单进行缴纳;如果单位不缴纳,属于社保拖欠。按照《社保法》的要求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所以作为个人,要凭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到社保部门反应情况,争取得到社保部门的支持。
第三,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各项离职手续已经完善,单位无理由再扣押个人社保,经协商仍然无法解决,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因单位扣押而造成的的社保损失,要求单位进行赔偿。
总之,作为员工,既然离职了,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没有任何理由再扣押自己的社保关系,该协商要协商,该反应要反应,该仲裁要申请仲裁,直到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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