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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2/7/14
刘云涛 https://jbk.39.net/yiyuanfengcai/ys_bjzkbdfyy/790/

交通事故

傅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傅某妻子于某曾为其投保了意外 保险。

事故发生后,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

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

出事故后死亡

年1月5日,傅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某物流港门口时,撞上了赵某停放在此处的轻型厢式货车,致使自己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年1月22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傅某醉酒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于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

年6月,于某为傅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 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年6月17日至年6月16日)。

保险责任免除中明确: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年4月,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她认为,傅某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免责条款中所述“机动车”,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日前,北京金融法院二审改判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 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据此,本案件中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本案审理法官陈广辉认为,案件双方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的非保险术语有争议,应以法律规定或有关部门的专业意见为准,不属于“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情形,不应适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所谓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是指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陈广辉说,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此种“争议”的核心在于对法律责任承担与否或权利受限与否的争议。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本质区别在于二者引发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群体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当双方对于何为机动车产生分歧,仅以保险公司是提供合同一方为由,将本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格式条款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并不符合格式条款和不利解释原则的设立宗旨,也不利于保险机制分担社会风险作用的发挥和保险行业的发展。

记者袁婉君

编辑韩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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