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网络投保的“实际操作人”不等同于“投保人”,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无证据证明保单书面记载的投保人不具有投保意愿的,应当以书面记载为准。
原告陈显福、廖翠华、李志林诉称
廖凤仙向被告投保意外保险,身故保险金额为万元,后廖凤仙被涉案保单的指定受益人李良杀害,李良因此丧失受益权。三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廖凤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理赔权益,诉请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万元身故保险金及相应利息。
被告史带公司辩称
根据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购买涉案保险是李良的意思表示,意图进行保险诈骗;咨询、购买、支付保费均系李良实施,李良系本案保单的投保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金;再者,涉案保单系李良为骗保而购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合同,保险人有权拒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3月9日,被告史带公司通过保险网销平台中民网签发“中民百万金领意外保障”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廖凤仙,被保险人廖凤仙,保险项目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万元)及其他项目,保费1,元。
保险手册载明: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保险条款约定:第四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被告收到被保险人签名为廖凤仙的变更申请表后,向廖凤仙确认同意变更受益人为其丈夫李良,史带公司做出相应批改。同年5月,廖凤仙死亡。
年1月,常州中院作出刑事判决,查明事实:“被告人李良因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遂产生寻找结婚对象,制造保险事故进而实施保险诈骗之念。年2月,被告人李良与被害人廖凤仙相识,并于同年3月5日登记结婚。3月9日,李良购买涉案意外保险。为制造保险事故,李良指使他人杀害廖凤仙”。最终,李良被判保险诈骗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陈显福、廖翠华、李志林保险金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保单的投保人。
第一,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投保人系合同应当载明的内容,应当以书面记载为准。本案中,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廖凤仙,又因为本案系网上投保,保险单内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网上填写内容而生成,在没有足够反证的情况下,应可推定投保人为廖凤仙。
第二,投保人系具有投保意愿并提出投保要求的民事主体,廖凤仙本人对保单的存在明确知晓并同意将受益人更改为李良,结合保单载明的投保人为廖凤仙,可认定廖凤仙具有投保意愿,网络投保中,“投保人”不等同于“实际操作人”。
第三,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虽然描述为“李良购买”涉案保险产品,但是并未认定李良为投保人,李良作为受益人亦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系廖凤仙,李良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廖凤仙的死亡,故丧失受益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的相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判决被告史带公司赔付三原告保险金万元及相应利息。
景明月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法大学。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公司合规治理。
专业经验:曾就职于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有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经验,经手的刑事案件上百起,律师执业期间又代理过多起刑事案件。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4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