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上保险 >> 上保险发展 >> 正文 >> 正文

船舶航行合同订立企业经营这些风险需要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2/21
北京中科医院是真是假 http://baidianfeng.39.net/a_bdfys/161223/5153159.html
                            

原创魏小欣上海海事法院

提示航行风险,提醒合同漏洞,助力企业经营……近期,上海海事法院发出多份司法建议,涉及航行安全、合同订立、企业经营等方面,获得当事人积极回应,从而以“柔性指点”激发“刚性效果”,为航运发展贡献司法智慧。

提示航行风险

在一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两被告共有的船舶在完成过驳装载作业后开航离泊,其间因驾驶不当、疏于瞭望碰擦另一船舶,造成该船船壳开裂、燃油泄漏。该案审执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作为船舶共有人,存在对船舶疏于监管等问题,给航行安全及环境保护带来隐患。

为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上海海事法院向集装箱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集装箱公司一方面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平台,定期开展航运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另一方面督促船舶实际所有人购买船舶保险,在《船舶经营委托协议》中明确不按规定购买船舶保险的责任,并在协议签订后建立专档定期检查。

集装箱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 时间回函表示将按照建议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同时积极督促船舶实际所有人购买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该公司还表示将以这次事故为教训,将航行安全落到实处。

指出合同漏洞

在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某货代公司与甲展览公司订立《展览品运输代理合同》,约定货代公司完成货运代理事宜后,甲展览公司支付相应代理费用。后因甲展览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乙展览公司作为甲展览公司的关联公司向货代公司出具付款计划,承诺支付涉案合同项下款项,但并未付清,货代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甲、乙展览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货代公司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过程中对付款主体、相关付款方的付款内容约定并不明确,为后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不便。为此,上海海事法院向货代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货代公司细化合同订立内容,避免权责表述不清或意思表达模糊;深化合同履约管理,做好合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强化合同风险防控,及时保存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证据,避免举证不利的后果。

收到司法建议书后,货代公司认真研究讨论,对合同条款进行了细化、完善了履约材料归档流程并加强了风控制度培训。

提醒经营疏漏

在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被告某物流公司为原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后部分货物丢失,双方就货物丢失时处于何方的责任期间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这家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物流公司,在管理流程上存在疏漏,经常出现运单记载的服务条款与实际约定不符的情况,如与货方约定的运输服务条款是场到场(CY-CY),但运单记载的却是场到门(CY-DO)或门到门(DO-DO),即把货方提货后陆路运输的风险也归到自身责任期间。运输服务条款决定了承运人责任期间,此类运单记载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并非个别现象,极易引发纠纷,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

为助力航运企业依法经营,上海海事法院向物流公司发送司法建议,明确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并建议物流公司严格规范运输单证签发流程,确保运输服务条款记载真实准确;对此类情况及时开展存量排查,明确运输服务条款的责任区间;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法律培训,防止在运单签发过程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物流公司回函表示,将高度重视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学习。今后在业务活动中将严格规范相关操作,降低法律风险。

文稿

魏小欣

原标题:《船舶航行、合同订立、企业经营……这些风险需要注意》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27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