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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车起火致人烧伤三份保险一份也不赔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2/8/9

交通道路事故频发,哪个车主不给自己的车上份保险?除交强险外也有买上几份商业险,生怕在事故发生后自担过高责任。但是,不是所有事故保险公司都赔。安徽某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油罐车起火致人烧伤案件,三份保险,一份也不赔!

王强(化名)是一名油罐车驾驶员,为了能跑更多的单子,他把自己买来的车挂靠在物流公司下经营,张统(化名)是他雇佣的押运员。年4月8日,王强驾驶半挂油罐车到达物流园,卸油过程中油罐车连接泵管接头漏油,张统先关了车辆出油的阀门,然后去关泵的电源开关。但是不知怎么回事油罐车与泵之间连接管内的剩余油突然喷了出来,张统被溅了一身,这时油泵突发大火,张统身上随之起火。

消防大队赶到现场灭火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油泵启动输油后柴油泄漏,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火灾发生。张统为治疗烧伤共支出医药费43.3万元。

据悉,涉案车辆投保了三种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是交强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是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三是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张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具体规定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第三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托运人和收货人及其雇员或者代理人以外的人”。

从保险责任的约定来看,张统要求保险公司在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保险责任中第三者的身份。而本案中,张统的不当操作引发了本次火灾并致自身 ,张统不可能既是本次保险事故的操作人员,又是被侵权的第三者,其不可能成为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本人的损害要求本人作为第三者由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张统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在本案中,到底谁该为张统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火灾发生是由于张统操作不当,法院判决张统自担20%的责任;王强无有效证据证明张统对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法院判决王强对张统所受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强与物流公司存在车辆挂靠关系,对于挂靠车辆产生的侵权损害后果,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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