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很多奇对于我们来说就是故事,是新闻,但是对于涉事人员来说或许就是悲剧了。前几天海哥写过开自驾车撞死自己家人,保险公司都被判决赔付了。那么,如果自己开车时候,因为某些原因下车,结果被自己的车子撞死呢?保险该怎么赔?法院又是怎么判决的?
看案发在湖北省武汉市的一个案例……
案例始末
案发时间年11月,胡某在自家小区取车。20多分钟后,小区居民发现胡某死在了自己车子的右前方轮下。原因是车子所属路段是下坡路。邻居随后报警,警察赶到了现场救出了胡某,医院。遗憾的是抢救无效身故。
经过警方调查,涉案车辆所有人是死者胡某本人。并且事发时,车子处于熄火锁门状态,且未有与其他车辆接触痕迹。并且,经过警方走访,案发时现场无目击证人及监控视频,因而无法查证事故具体成因。
胡某的车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50万保额、10万保额驾乘险等险种。
当胡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不排除他杀可能,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1、交管部门做出了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本次案件系交通事故,知识原因未查明。
2、法院认为,案发时,胡某在车外。符合交强险和三者险“第三者”特征,因此,胡某在车外时身份事实上已经转化为“第三者”。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的规定,投保人亦可以转化为“第三者”。
一审法院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赔付家属属60余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述。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不能以侵权责任认定,且不应将本案的受害人胡某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赔付对象。
二审法院认为
1、胡某的死亡原因经交警部门调查和法医鉴定、系交通事故所致。
2、根据《交强险条例》第3条,、第10条的相关规定,交强险赔付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伤伤亡、财产损失。
3、胡某作为被保险人,其身份转化为“第三者”的依据并不充分,因此其家属作为胡某的直系亲属,要求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请求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海哥说险
1、本案的焦点就是,胡某是否属于“第三者”,一审中,法院认为属于,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输了。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胡某不因转换为第三者,因此判决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2、海哥认为,这个案件没有目击者,没有监控。因此无法说明胡某到底是什么原因被自己车子撞死。是胡某启动车子后,发现车子有异响,停车熄火检查车子?还是其它原因都不得而知。
3、本案例来说,如果胡某是车上人员,那么至少商业险中的驾乘险10万元保额应该赔付。
4、海哥认为,本案例中,胡某既然无法认定为“第三者”,那么也应该认定为“车上人员”予以赔付。因为车子肯定是因为胡某动过,才会在斜坡上下滑。而不会无缘无故下滑。假设胡某是下车检查车子,那么根据海哥之前写过的一个案例,也应该属于胡某为了维护车子行驶安全而进行必要的车子维护,属于车上人员。
你认为本案判决是否对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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