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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不购买社保,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5/7

摘要:劳动者自愿不购买社保,用人单位并不能免责。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不愿购买社保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等进行约定。如果劳动者拒绝购买社保,则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双方也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法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劳动者自愿不购买社保,用人单位并不能免责。

如前所述,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现实中仍存在用人单位尤其是工厂一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情形。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想节省成本;二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购买社保。一些劳动者认为每月购买社保需要个人承担的费用过高,或者在老家已经购买社保等。

有的用人单位会让劳动者写自愿不购买社保的申请、承诺书、确认书等,认为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免责。事实上,这种自愿不购买社保的申请、承诺书、确认书等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劳动者生病或发生了工伤,用人单位难以用这份确认书主张免责。

三、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年7月23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号)第2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年5月26日发布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第11条规定:

“劳动者因工伤提起工伤赔偿,但同时还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参加社保为由而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此,应一并支持。”

可见,司法实践中即使劳动者自愿不购买社保,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劳动者如不愿购买社保,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对于不愿购买社保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等进行约定。即劳动者只要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同意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就意味着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购买社保。如果劳动者拒绝购买社保,则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双方也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以此尽量避免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而带来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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