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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被判赔偿员工6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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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员工入职用人单位以后,大多数员工在经历不同的年限后,因各种不同的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离开之际好结好散,最起码大家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今天借助百家号的平台,在合肥律师刘志汉的运营号里,为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案号川民初号),单位任性拒开离职证明给员工,被判决赔偿64万,这是一个不菲的代价。

★杨某于年3月入职某银行成都分行,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年2月28日。杨某提前三十日年2月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向银行递交了《离职申请》,因个人原因与某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杨某与银行及时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而单位以问责调查与离任审计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离职证明等。单位认为事情没办完,不给出证明又能怎么样?

★杨某找到了新的工作机会,年2月10日新的公司向其发出了书面的《入职通知书》,通知他已被公司正式录用,请王于年3月22日到A公司入职报到,要求入职时需提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因所在的原单位即某银行拒绝提供,杨某向新公司申请延期入职,新公司明确告知杨某其职位可保留至年7月31日,届时仍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公司将取消录用。

★原单位即某银行拒绝为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杨某无法入职新公司,最终未被录用,在其离开银行后,杨某由此原因未谋求到新的岗位,在此期间也无法获取劳动报酬,杨某认为原单位应赔偿给他造成的损失,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银行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单位不服起诉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单位按杨某月薪每月8万元,自年3月计算至11月,赔偿杨某损失计64万元。

★★★★★★刘律师分析★★★★★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用人单位不能以问责调查、离任审计等等事宜为由,作为双方劳动关系不能解除的理由。单位有权对离职员工进行调查与审计,员工有义务配合,但是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像前述案例中的杨某那样,现实中仍然有些单位很任性,在双方没能友好结束时,就是在员工三番五次催促,还是拒绝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法律不是儿戏,如此任性,员工一旦用法律途径维权,用人单位将要付出不菲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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