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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法案例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3/15
                            

基本案情

张某某自年9月到某单位从事门卫工作,年5月28日,张某某因超过65周岁被单位清退,在其工作期间,该单位自始未给张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客观上导致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年8月,张某某向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赔偿金。年9月2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张某某与其供职单位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单位给付张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加班费共计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连续工作未满15年的,养老保险待遇赔偿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某单位自始未给张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客观上导致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故对张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养老待遇损失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有些用人单位招收即将达到退休的劳动者时,认为该劳动者到退休时达不到缴费满15年的 要求,无法领取养老金,故一律不为这些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产生损失。只要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除了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待遇损失的,都需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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