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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实务专题研究系列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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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实务专题研究系列之一:财产保全程序中如何估算保全财产的价值

作者:郑林涛

作者:

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指出的,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可见,财产保全被寄予高效化解纠纷、攻克“执行难”的期待。在民商案件申请财产保全数量激增背景下,结合我们办理上百起财产保全案件的实务经验,我们就财产保全实务问题撰写系列文章,本篇为财产保全实务专题研究系列文章的 篇。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就保全财产的价值进行说明,很多申请人对此并不理解或者不能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估算文件,本文从确定保全财产价值的必要性、不同类型财产价值的估算、保全财产估值的扣减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希望有助于申请人供符合法院要求的估算文件。

一、确定保全财产价值的必要性

(一)法院裁定采取保全的要求

《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10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该条款规定,在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应当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在诉讼保全中,申请人可以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申请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法院通常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还有一部分法院会要求提供权属证明、工商档案等证明材料。保全财产价值作为财产信息的重要内容,数额真实、确定的财产价值是顺利申请保全的必要条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同时提供估算的财产价值及依据。”[1]

(二)避免超标的保全

申请人从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往往会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且希望尽可能多地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实现自身利益的 化。但此时申请人的债权金额因无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可能出现保全金额超过债权金额的情况,即超标的保全。在无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的情况下,准确估算保全财产的价值,是避免超标的保全及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同时,对于被申请企业来说超标的保全严重扰乱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不少企业因长期、超标的保全而被拖垮。

关于超标的保全如何界定,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财产保全规定》都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超标的保全如何认定并无详细规范。不过,结合《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以及地方高院出台的规范[2]看,除了银行存款等金额明确的被保全标的外,其他财产是否超标的保全以“被保全财产价值是否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为准[3]。

超标的保全申请人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民申字第号裁定书中,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超标的查封的事实客观存在,中天公司应对高宏公司承担超标的查封的赔偿责任。”

二、不同类型财产价值的估算

目前,主要有以下法院就保全财产价值如何估算,发布了司法文件:1、年重庆高院发布的《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2、年吉林市中院执行局发布的《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3、年福州市中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合理估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若干问题的意见》;4、年深圳中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指引》。除福州中院发布的规定略有不同外,其他三家法院发布的规定基本一致。

(一)银行存款

对于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有明确可用余额的财产无需进行估值,法院可以直接根据可用余额进行保全。重庆高院、吉林中院和深圳中院均规定,“冻结银行存款且足额冻结的,冻结数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以该账户冻结后累计划入的金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即非流通股票),因缺少类似证券交易所这样的公开交易平台,并且财务报表等估值所需材料多由标的公司掌握,导致其估值难度较大。

以上四家法院均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应“参照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出资额估算。”除福州中院外,其他三家法院进一步规定应参照“实缴出资额进行估算。”

()鲁14执复号裁定书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企业经济效益好,股权变价时的市场价值就高,反之,则股权的市场价值就低,因此,工商登记所记载的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额并不能直接反映股权的实际市场价值,异议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仅凭工商登记信息,主张查封超标的,不具有说服力,依法不应予以采信。”根据此案例,司法实践中法院同样认为注册资本无法真实反映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

(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其在证券交易所有明确的交易价格,法院在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进行估算时,通常均参照二级市场的成交价进行估算。但是不同法院在选取二级市场价格的时间和浮动比例上存在较大差异。

深圳中院在《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中第10条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票价值原则上参照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60%确定。”这一差异体现着对股份价值从保全到执行期间波动的考虑。

(四)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不动产

1、对于房屋的估值

需要区分一手房和二手房。查封房屋的,按照房屋坐落、面积、房屋结构、土地使用权类型、有无电梯等信息,参照同地段、同条件的房屋价值估算保全标的额。查封房屋为一手房的,可以参照当地房产部门发布的同地段一手房价格估算保全标的额;查封房屋为二手房的,可以参照相关房地产交易平台公开报价、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相关二手房市场成交价、司法拍卖实际成交价等估算保全标的额。

2、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估值

需要区分出让时间是否满一年。出让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计算实际保全标的额;出让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结合建设规划调整等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因申请人一般情况下无法获取土地出让合同,可以尝试通过各地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平台(如上海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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