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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用法律为人身保险上道安全锁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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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保险消费市场的繁荣及公众风险意识的增强,众多保险消费者已养成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习惯。与此同时,各类人身保险纠纷案件也频繁进入公众视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亟待重视。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年3月11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人身保险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西城区金融街街道司法所通过视频连线参加活动,西城区居民通过直播间参加活动,人民法院报、北京广播电视台等十余家媒体记者线下参与活动。

“人身保险合同往往内容冗长,且其中有大量专业概念、医学术语,普通投保人难以准确理解。加之个别保险销售人员开展业务缺乏诚信,诱导消费者盲目投保,极易导致后续无法正常赔付引发纠纷。”据西城法院*组成员、*治部主任赵莹介绍,通过对西城法院近3年审结的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分析发现,在人身保险纠纷案件中,涉及如实告知义务审查的案件占到全部案件七成以上。通过电子方式投保而引发的争议在人身保险纠纷中占比高达76.3%。

金融街人民法庭负责人杨*介绍了五起人身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并就典型案例释法析理。

案例一

病历显示确有病史

不实告知遭拒赔

年5月9日,闫女士以其丈夫李先生为被保险人,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单中对于李先生是否有饮酒、吸烟史,是否具有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等进行了询问,闫女士均回答否。年3月20日,李先生入院治疗,入院及出院记录均记载,李先生有血压升高伴偏头疼病史3年余,高脂血症、动脉硬化病史5年,高尿酸血症3年余,吸烟及饮酒史数年。出院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后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万元。

裁判结果:因投保人闫女士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投保时通常会设置相关询问事项,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明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本案中,根据李先生的入院及出院记录记载,李先生在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高血脂及动脉硬化病,且李先生妻子闫女士的职业为护士,应有能力注意到与其共同生活的李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上述疾病,但闫女士在投保时就保险公司的相关询问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提醒保险消费者,保险理赔争议诉至法院后,被保险人投保前的病史记录也将成为法院查清事实、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

案例二

投保后得知患有病症

不应认定未如实告知

年12月19日,王女士以其丈夫张先生为被保险人,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近一年内是否有过身体检查结果异常,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不明性质的肿瘤、包块、结节、肿物或者甲状腺疾病进行了询问,王女士答复为否。年6月,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患有甲状腺癌及甲状腺结节,病例还记载张先生5月前体检超声提示甲状腺结节。年11月,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在投保前体检已查出甲状腺结节,但投保时未就此情况进行如实告知,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付责任。王女士和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共计40万元。

裁判结果:投保人王女士在投保时并不知晓张先生已患有甲状腺结节的情况,无法认定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的解除时限已经超出法定期限要求,故保险公司应向张先生赔付保险金40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人不实告知,仍须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张先生虽在投保前进行了体检,但在投保后才收到记载其患有甲状腺结节的体检报告,故无法认定王女士在投保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此外,法律要求保险人应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本案中,王女士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交了张先生患有甲状腺结节的诊断资料,保险公司早已应知相应解除事由,却在近一年后才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故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欲解除保险合同,除须证明投保人不实告知外,还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行为无效。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人不实告知的,仍须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三

明知不实告知仍承保

保险公司被判赔

年11月8日,卫先生以其妻子许女士为被保险人,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不明性质的结节、肿物或甲状腺疾病进行询问,卫先生选择否。年8月,许女士经诊断患有甲状腺癌。后许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对此许女士称,在填写投保询问事项时其已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了上述病症,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让其不要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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