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上保险 >> 上保险介绍 >> 正文 >> 正文

权威发布丨上海专门法院服务保障五个中心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3/16
公益中科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00358316979361088&wfr=spider&for=pc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集中通报三家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五个中心”建设的基本情况,并发布15起典型案例。以下为典型案例全文。

上海专门法院服务保障“五个中心”建设典型案例

目录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一:潘某诉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杉浦某某诉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三: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处罚纠纷案

案例四:王某某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某某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六: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七:美卓公司等与沈阳山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八: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胡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九: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犀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畅梦移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十:陈某某诉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上海海事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十一: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诉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二:朝鲜豆满江船舶会社诉c.s.海运株式会社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十三:梁国民等诉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例十四:思源海运(香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

案例十五:印度国家银行(statebankofindia)诉瓦伦亚洲私人有限公司(varunasiapte.ltd.)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篇

典型案例一

潘某等诉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代码为。

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43号《行*处罚决定书》对方正科技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兴”)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行*处罚,认为方正科技公司等具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有:(1)方正科技公司在年度年报至年半年报中应当披露而未依法披露与经销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2)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事项。

年3月19日,方正科技公司发布《年年度报告》。年11月20日,方正科技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据此,双方当事人确认,如果认定方正科技公司构成证券侵权,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年3月19日,揭露日为年11月20日,进一步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年1月5日,基准价格为6.42元。

原告潘某等四名投资者在被告方正科技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购买方正科技股票,其认为方正科技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其遭受投资损失,故诉请判令方正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一审法院在投资者诉方正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选定的示范案件。一审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法院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本案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是否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及相应的扣除比例进行核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于年2月14日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1号]、于年4月19日出具《损失核定补充意见书》,就上述问题出具了专业意见。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年5月5日作出()沪74民初号民事判决:方正科技公司应向卢某、潘某等四名投资者分别赔偿6,.45元、12,.41元、64,.44元、,.2元。宣判后,方正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7日作出()沪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制定全国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该案系实施该机制的首例案件。该案对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有关行*处罚与民事侵权的关系予以了明确,将信息披露是否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认定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的判断标准;并探索确立了既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又相对公平合理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以“ 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尽可能地剥离影响股价的其他因素,客观全面地计算投资者买入成本;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损失核定机制,更为 地核定每个投资者受市场风险影响的比例程度,创设性地构建了科学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损失计算方法,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和引领作用。该案获评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及国家赔偿案件、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年上海市法治建设十大 案例、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示范判决机制被写入年全国“两会”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典型案例二

杉浦某某诉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杉浦某某系日本国公民,龚某系中国公民。年8月23日,双方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合同载明:龚某持有格尔软件公司的股份88万股,杉浦某某欲认购全部,并认购后委托龚某管理;认购数量为88万股,占股本总额2.52%,认购总金额为3,,元;方式为现金转账,于年9月3日前支付;龚某对外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杉浦某某的指示处分股份,并将处分该股份的收益及时全部交付给杉浦某某;关于股东权益的情况,龚某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杉浦某某,征询其意见并据此处理有关事宜。

年格尔软件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龚某作为股东曾多次出具系争股份清晰、未有代持的承诺。年5月28日,格尔软件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用资本公积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转增股本。龚某名下的格尔软件股份数量增加至.2万股。之后双方对《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的效力和股份收益分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杉浦某某请求判令龚某交付格尔软件股份的收益(包括配股、送股所取得的所有股票收益)或者按照格尔软件股份市值返还投资款,赔偿年红利损失以及因维权而发生的律师费,元、保全担保服务费30,元。龚某认为杉浦某某作为外国人不得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股份,故系争《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自始无效,应当恢复原状,系争股份应归龚某所有,同意向杉浦某某返还已支付的认购款3,,元。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龚某支付杉浦某某年现金红利的70%,并与杉浦某某协商出售格尔软件公司股票,就所得价款优先支付杉浦某某投资款,超出部分的70%支付杉浦某某。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外国人隐名代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该案涉及金融市场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围绕证券市场公共秩序认定和股份代持无效后收益分配原则,明确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的协议因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股权代持产生的投资收益应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等进行合理分配;并尊重当事人意愿,以标的股票变现所得进行分配的方式,有效解决了投资收益因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而难以固定的问题,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体现了司法在个案中平衡保护投资权益与我国金融市场公共秩序的立场,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该案入选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获评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

典型案例三

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处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1月18日至年9月12日期间,原告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在上述期间内,杨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先后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96万余元。

由于“尹某”账户涉嫌在“鼎立股份”停牌前大量净买入该股,交易行为异常,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向上海证监局下发《关于请调查“鼎立股份”异常交易案的函》(稽查局函〔〕号),请求上海证监局调查“鼎立股份”异常交易案,并在函中附件载明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事项,一并调查,以及“尹某”的相关账户属于可疑账户。经对“尹某”资金账户、信用金账户的开户及交易、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调查,年2月18日,上海证监局向杨某发出《调查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杨某,同时对杨某进行了询问。年10月28日,上海证监局对杨某违法买卖股票案予以立案。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证监局就杨某违法买卖股票案的立案报备情况书面表示无异议。年7月27日,上海证监局对杨某作出《行*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年8月7日,杨某在签收上述告知书后,即向上海证监局提出需要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会。年9月13日,杨某向上海证监局提出管辖权异议。年9月20日,上海证监局举行听证,听取了杨某的陈述和申辩。年12月13日,上海证监局作出了被诉处罚决定,认定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实施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 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证券法》 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96万余元,并处以4,.88万余元罚款。杨某于年1月1日收到被诉决定后不服,遂起诉,请求撤销被诉行*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年9月5日作出()沪行初号行*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年2月25日作出()沪74行终8号行*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这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涉金融行*案件,也是当时中国证监会所有派出机构作出的金额 的行*处罚案件,处罚金额高达余万元人民币,案件受到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高度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3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