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赶紧报警并且联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但是哪些费用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畴,那些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比如车辆事故的时候车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必然负责?是否属于查证和维修的必要支出?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鲁13民终号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邑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承认平邑万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平邑万方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平邑万方公司为其所有的鲁Q1鲁Q1××**半挂货车在平安财保上海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平安财保上海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1.关于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提出评估车损过高的问题。该评估报告系双方共同选定机构,法院委托作出,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评估报告,对该评估结论书确定的车损数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平安财保上海公司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关于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提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元的问题,系双方合同约定,平邑万方公司予以认定,对平安财保上海公司的该项辩解一审法院予以支持;3.关于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提出施救费发票日期与事故发生日不一致,仅凭该发票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应进一步提交施救协议及支付凭证证明该款的实际支付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的问题。施救费系平邑万方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平邑万方公司仅提供施救费发票,未提供支付凭证,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施救费为元。4.关于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提出三者损失证据不予认可,应提交支付凭证及现场照片予以证实和佐证的问题。平邑万方公司已提交支付三者损失的赔付协议书、支付凭证和收到条加以佐证一次性支付三者损失元,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三者车辆损失为元,赔付协议书也没有明确多支付的元的明确用途,故一审法院认定三者车辆损失为元;5.关于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提出评估费、诉讼费不予承担的问题。评估费系处理交通事故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平安财保上海公司予以赔偿。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及说明
1.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第(一)项外,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险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一)项费用外,还增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5.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需要出示的相关证据(一)交通费: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二)营养费:需要做伤残鉴定,根据医嘱可以适当赔偿营养费用。(三)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领取退休工资,无误工费用)。(四)护理和伙食费用,医院的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按照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五)第二次医疗费用:医院方的证明,已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六)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费用,(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七)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6.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具体理赔标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7.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具体如下:1、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9.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10.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0.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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