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健康险时,被保险人一般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如果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很可能被拒保,即使成功投保,理赔时也会出现纠纷。申请人未如实告知的,可能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告知真实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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