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上保险 >> 上保险资源 >> 正文 >> 正文

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员工获得赔偿后,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3/14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保险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劳动者费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转嫁出去,遂为其员工投保商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保险事故以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呢?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互独立,并不冲突

投保商业保险后,劳动者发生保险事故且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呢?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互独立,并不冲突,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应当分别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劳动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保险行*部门和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次,投保商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但商业保险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不同,可能存在商业保险赔偿金低于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用人单位能否主张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范围内免除责任存在争议

发生保险事故后,用人单位主张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范围内免除其责任的,要区分具体情况。

对于投保雇主责任险等责任险的,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标的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虽然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但实际为代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故用人单位可以在赔偿金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投保意外险等被保险人为劳动者的险种的,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主张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中免除相应的责任的问题,司法实务中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意外险属于用人单位福利,劳动者可以兼得,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并不冲突,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投保商业保险,应认定为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一种福利,且该种福利与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冲突,劳动者可以兼得,用人单位主张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范围内免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年)》就规定,劳动者因受到工伤依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合同获得赔偿的,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不能互相替代,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主张从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劳动者依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获得的赔偿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商业补充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等商业人身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请求以商业保险折抵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观点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范围内免除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通过投保商业保险的方式降低用工风险,但也不禁止用人单位将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单位福利,故应当先确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商业保险的目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投保商业保险,理应认定为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为劳动者投保商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转嫁用工风险的,不得主张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范围内免除责任。

观点三:商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范围内免除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商业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范围内免除责任后,劳动者仍可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并未在未投保商业保险的基础上遭受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范围内免除责任的请求。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主张从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中扣除劳动者依据人身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合同已获得的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但商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除外。《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主张从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劳动者依据人身保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已获得的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但保险费系用人单位支付的除外。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用人单位拟采取为劳动者投保商业保险的方式转嫁用工风险的,建议:

1.优先选择雇主责任险等责任险种,避免因被保险人为劳动者导致不能在保险金范围内免除责任。

2.如投保劳动者为被保险人的险种时,与劳动者书面约定劳动者获得赔偿金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范围内免除责任。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lczl/30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