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己的员工在工作当中受伤,公司被判决也要对他的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真的吗?小编最近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以便大家(特别是建筑工企业)在以后的业务活动中避免或减少损失。
案情简介
A公司承包了某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但是消防工程不在自己的承包范围内,建设方将消防工程单独发包给B公司,A公司是名义上的总包方。有一天,B公司的一个员工小李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小李就申请了工伤认定,但不是以B公司员工的名义申请,而是以在项目工地工作人员的名义申请,并最终认定总包方A公司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行*部门在认定工伤过程中曾向A公司邮寄送达了书面的协助调查材料。本来A公司是有机会证明小李与A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因为公司管理上的疏忽,该邮件至今也不清楚是哪个签收的。
所以,工伤行*部门最终认定工伤成立,并将认定工伤结论送达了A公司,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行*复议的期限是60天,行*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就工伤认定提起诉讼。于是,小李根据认定工伤结论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并以A公司为对象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需要向小李支付三个一次性等共计60多万元。
此时,A公司才发现有问题。小李根本就不是自己的员工,怎么能让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所以就委托律师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确认A公司不需要承担以上责任。
A公司能够打赢这场官司吗?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们暂且不讨论诉讼的案件结果,主要说一下A公司在工伤认定中的哪些行为值得反思:
1、对施工活动的管理不到位。
建筑施工活动中,工地上可能同时存在各个施工单位和相关的人员,并不是所有的施工人员都是一个单位的员工。特别是很多施工人员都是临时聘请的,他们自己可能也不知道究竟是属于哪个公司管理,但一定知道这个项目的总承包人,因为施工现场有各种宣传栏和管理制度,都是有总承包人的名字。当工地上有人受伤时,作为总承包单位,首先要确定是哪个单位的人员受伤,如果不是自己公司的员工,一定要及时与实际的施工单位联系,虽然有些麻烦,但也是为了自己以后不被要求承担责任。
这个案例中,A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根本就没有跟进,以为不是自己的员工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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