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保险后发生转让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那么,机动车转让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原车主是被保险人,新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一、按法律规定,新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转让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是否赔偿,该条没有明确。
但是,《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 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事故车辆同时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按保险法该条规定,保险机动车转让,新机动车所有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即被保险人转变为新车主,新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新车主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保险合同,新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商业保险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有在被保险车辆转让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才不赔偿。如果,机动车转让后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并没有改变机动车的使用性质,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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