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婚后购买的保险,离婚时该如何分割?陈某(男)、金某(女)两人原是夫妻关系,于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年8月、年11月金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均未获支持。年10月金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年5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金某不服上诉,年9月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为在该案诉讼中,没有对陈某名下的保险等财产进行处理。年4月金某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金某认为从年8月第一次诉讼离婚前,陈某就开始隐瞒、转移夫妻财产,陈某购保退保都是在夫妻感情不睦闹离婚及三次离婚诉讼期间,其真实目的就是转移财产,而非真正购买保险。其中年三次退保分别得款,.36元、73,.87元、,.28元。年3月购买投保人及被保人为陈某的保险现价值32,元;年6月一份意外伤害险期满终止,陈某得款54,.31元;因此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保险及存款共计,.51元,自己应当分得80%。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以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受益人的,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如约定以个人财产支付保险费用的、约定保险理赔后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的等,都认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产生的保险金也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在年8月、年11月、年10月三次离婚诉讼中,陈某均未提及本案查实得其名下的多份保险及存款情况,特别是第三次诉讼离婚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并需处理分割财产时,陈某仍未陈述保险、存款情况,且其中三份人寿保险均未到期即于年4月提前解除退保并由陈某得款,而此时第三次离婚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且年5月也有开庭审理,但陈某对此只字不提,所以金某主张陈某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获得法院支持,但是要求分割获得80%明显过高。投保人及被保人为金某某的新华人寿XX险归金某所有;金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截止年2月1日的余额56,.32元归金某所有;金某支付陈某26万元。保险尚未理赔,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如果在离婚时,保险还没有理赔,后续还需要继续缴费才能在未来使保险生效的情况下,就需要视情况不同进行具体的分割操作了。婚内购买的保险如无例外都是认定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这种情况下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首先,投保人可以到保险公司申请退保,退回的保单价值就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了。同时,由于赔付的保险金是预期利益无法立即进行分割,也可确定继续对保险合同进行履行,待保险理赔完成后产生保险金,再将保险金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分割出来,对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如果想要继续享受保险的保障,可以由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相应的补偿,或由变更为被保险人的支付一定补偿,双方可以协商进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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