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如皋发布」
刚刚发布!
江苏调整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明确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按元执行
缴费工资基数上限
暂按元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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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年11月26日
基数调整将有何影响?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和60%确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
由此可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是对所有参保人员都造成影响,对于自身的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人群,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即便是按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缴费的人群,下限标准的提高对缴费金额的影响也是有限的。我们对年和年按下限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做了对比,具体见下表:
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为何按此确定?
以往江苏实行社会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根据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江苏已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而采取与全国绝大部分省份一样的自然年度做法,这也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做法相一致。
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正常应当在省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全省相关工资数据后再公布。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年度全国各省份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均未作调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从今年起各省份原则上应分两年将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到正常标准。考虑实际情况,江苏分三年过渡:即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按元执行(实际应执行数为多元),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按元执行(实际应执行数预计在元左右),年将过渡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此外,由于江苏省统计部门尚未公布年全省相关工资数据,明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参照往年增幅先行调整为元,待相关数据明确后再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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