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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意外遭遇车祸,工伤保险与肇事人赔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4/20

员工上班的路上由于交通事故受伤,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由于是第三方小汽车的驾驶人全责,所以驾驶人应该承担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和工伤事故赔偿竞合的问题,这种情况即使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也可以要求企业承担办理工伤事故认定与工伤保险理赔赔,得到双倍赔偿。

当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发生竞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一、双倍赔偿

我国承认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能够竞合,受害者可以享受“双倍赔偿”。所谓“双重赔偿”是指即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我公司有员工亲自经历过类似事件,我所在的企业有一名员工上班途中下公交车后,步行要经过另一家物流公司大门口,他跟往常一样正常经过时那家物流公司门口时一辆小面包车由于司机去门口登记忘记拉手刹溜车造成小腿骨折,最后认定为工伤事故,鉴定为工伤七级。那家物流公司以及员工承担了手术医疗费、伙食费和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然后我公司又带着工伤认定书、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书和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票据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按照工伤报销了费用之后还获得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13个月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主要法理依据如下:

1、根据《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工伤事故的员工可以享受“双倍赔偿”。

二、补差赔偿

受害劳动者先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责任方赔偿不到位或无能力赔偿的,由工伤赔偿补足。例如,《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发[]89号)第17、1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这是沿袭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中“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处理规定。虽然该试行办法已经废止,但是地方*府制定法规、条例等没有废止,依然有效。此外,《四川省人民*府关于贯彻〈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10条;重庆市《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规审发[]24号)第12条、13条;《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37条也有类似规定。

三、有限制的双倍赔偿

在因第三人愿意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是应当扣除侵权人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赔偿的同等项目的费用。在这种模式下受害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直接费用”不重复赔偿。例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号(1))第六条规定:根据年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2款规定: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受害劳动者既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赔偿,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但受害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的全额赔偿,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应以各地方相关法规、条例为准,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受伤当事人应该享受“双倍赔偿”。

我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二者完全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更不相同,二者根本上是两个不可相互替代的法律规定。实行“双重赔偿”符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图,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能以事故受害人的身份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话,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建立、缴纳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依法办理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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