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上保险 >> 上保险市场 >> 正文 >> 正文

不得申请专利的情形连花清瘟口罩被以岭药业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3/18

瑞士、美国等国家的化学药品能申请专利,专利主管部门便认为药品在我国可以申请专利,例如,不少生物制品(药品)被申请专利。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能授予专利有专利法特别规定,根据本法规定,药品不得申请专利;连花清瘟口罩为现有技术,根据专利法规定也不得申请专利。

连花清瘟口罩被以岭药业申请专利

药品仿制国和企业

世界上有不少药品仿制国和企业,例如,印度是公认的世界药房,梯瓦在以色列 的仿制药品企业。药品能够仿制,意味着药品申请专利并不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规则;不少法律人从药业利益着想,得出了药品可以申请专利的结论。

药品仿制国与企业的存在,专利权为何不能通过诸如诉讼等解决纠纷则是需要讨论的话题。一方面,专利的保护具有地域性,他国,或者地区不承认药品专利,权利人不能主张侵权纠纷;另一方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是世界通行规则,权利人主张药品不是诊断,或者治疗方法在法律上几乎不可能,例如,核酸检测是疾病的诊断方法。

药品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多数国家的疾病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例如,我国与多数欧洲大陆国家等;在不成文法国家,疾病治疗费用尽管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但这些国家对医疗机构实行名录制度,医疗机构不在该名录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在任何国家,药品与公共利益存在重大关联。

在我国,药品有特别的法律地位。例如,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由此法律人可以得出结论,药品在我国是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部分。不仅如此,我国的药品管理法还专章规定了药品的价格,其立法目的是之一为,药品就是公共利益。

药品与伦理,或者社会公德的关系

无论是括中药、化学药,还是生物制品,多数情形下是在患者不断“试错”的基础上用于应用,例如,药物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通过后,权利人将药品申请专利保护不符合基本的伦理要求。不仅如此,药品申请专利,专利费用过高,还使不少患者买不起药品,例如,美国的新冠肺炎疫苗等。

正因为药品与公共利益、伦理关系重大,我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上市采取了注册制度;注册制度,意味着我国对药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例如,本法规定,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并不要求提供药品的配方。问题是,我国法律人为何将药品理解为申请专利保护?

药品与伦理的关系

药品与专利法的关系

专利法第五条 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药品与社会公道,或者公益利益存在关联,权利人不能申请专利。本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法律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药品即便能够申请专利,但生物制品利用了遗传资源也不得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款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等不授予专利权;在专利申请实践中,植物的种子可以申请专利,专利主管部门便认为药品可以申请专利。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但多数人却没有注意到法律特别规定。

对现有技术的理解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即,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本文看来,通过口罩吸收连花清瘟并不符合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的特征。不仅如此,通过口罩吸收药物也不符合处方药的使用规范,连花清瘟为处方药之一。

本条第五款还规定了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疫情防控初期,已有不少口罩生产商已推出疫情防控口罩,但未披露使用的成分,但可以肯定认为,口罩生产商一定不是使用了处方药;含有连花清瘟提取物的纺粘无纺布的制备工艺及应用与药品相关,在本文看来,相关部门授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药物口罩为现有技术

现行宪法已实施了四十年,将医疗卫生,以及药品解释为营利并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学理解释不能成为立法的根据,例如,年前的法考辅导书将民营医疗卫生机构解释为可以营利等。药品既然是医疗陈卫生的一部分,药品或许不得申请专利保护,例如,美国的新冠肺炎疫苗设置了极低的温度保存,其目的在于:掌握了配方,不发达国家,或者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能普遍推广使用。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f/30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