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7月23日讯今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问题情况的通报。据了解,银保监会此次对2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个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20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行*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限期整改,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11家公司采取禁止申报新备案产品3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经查,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井住友海上(中国)”)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险种归属不当;二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三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四是费率表要素不完备;五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六是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七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八是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或与系统不一致;九是未规范引用相关标准;十是健康险保险金额设定的合理性或有效性不充足。
银保监会表示,三井住友海上(中国)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46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88号)第三条,《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19号)中负面清单第二十四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由此,银保监会依法向三井住友海上(中国)告知了采取行*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对于三井住友海上(中国)提出的关于责任免除提示方式符合《保险法》要求等陈述申辩理由,银保监会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依据不充分、理由不充足,不足以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和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基于此,银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三井住友海上(中国)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银保监会表示,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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