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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存在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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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6月场内质押渠道正式启动以来,我国股权质押总量迅速扩大,质押公司数量逐年上升,从的家上升到了年的家,增长量达到一倍以上。截至到年12月31日,质押公司数量占A股上市公司数量的比例高达96%,几乎达到了“无股不质押”的境地。

从股权质押的总体规模上看,自年以来,质押股数不断上升;质押总市值从~年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到了年有所下降。

截止到年12月31日,质押总股数达到亿股,A股质押总比例为9.75%,质押总市值达到4.23万亿元。我国股权质押公司数量呈现增长趋势,整体市场发展态势向上,股权质押业务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加频繁。

01股权质押公司比例和现状

从股权质押的公司比例上看,截止到年12月31日,在家质押公司中,质押比例超过50%的共有家,占比4.1%,这些上市公司在质押新规发布之前就已经违反了50%的质押红线的设定。

质押比例处于30%~50%之间的公司有家,占比18.38%;质押比例在10%以上的共有53.5%。可见,我国上市公司质押比例偏高,各上市公司应该注意不得超过质押新规中相关质押警戒线,即质押借款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值不能高于60%,且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能高于50%。

进一步对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进行数据分析,控股股东质押上市公司数量在~年一直处于上升状态,与年上升幅度尤表现迅速。年,存在控股股东实施质押业务的上市公司仅家,再到年底,控股股东质押上市公司数量增长至家,占A股上市公司41.83%。

从控股股东实施质押业务的股东性质统计来看,有90%左右的控股股东进行质押的公司都为民营股权性质,并且民营上市公司所占的比重每年都略有上升,可见民营大股东十分依赖于股权质押获取资金。

由于民营企业往往面临更大的融资约束,一直以来都是构成股权质押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相对来说具备国有股权性质的公司取得资金的渠道更加多面化,较少地选择进行股权质押。

02上市公司为何要股权质押?

1、摆脱*策约束

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外部动因来看,为了维护股票市场交易的秩序,上市公司转让股票有着一系列严格的限制。

控股股东受限于这些*策规定,不能转让限售股来进行资金获取,股权质押业务能够突破股票转让限售期和转让份额的限制,盘活限售股,在*策约束范围内获取借款,减持新规的发布也使得更多上市企业大股东选择转向股票质押。

在年之前,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尚未被放开,场外质押业务还未形成标准化,股权质押业务的实施门槛还比较高,与贷款或定增等方式获取资金相比优势尚未得到凸显,但是在年之后,股权质押业务经标准化正式向场内引入,由于证券公司对标准化资产业务存在明显优势,股权质押规模开始迅速扩大,成为了越来越多上市企业控股股东的选择。

2、满足资金需求

控股股东将其持有股权实施质押的行为最直观的动因在于满足资金需求。

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融资环境连年收窄的背景下,一些上市公司资金链告急,特别是相比于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上市企业的经营面临着更大的不稳定性,考虑到还款风险等问题,民营公司一般面临着更大的融资约束与融资难度,即使是为了维持日常生产经营,企业流动性资金的压力也一直存在。

股票质押的本质也归为一种资金获取方式,能够盘活企业资产,根据现行股权质押业务的操作流程标准,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业务尤其是场内质押业务办理操作方便,审批业务耗时不长,同时也不存在实物的变更,能够为满足条件的控股股东快速提供资金,比起其他传统融资方法有着速度快、效率高的优点。

控股股东无论是为其个人资金使用,或是给公司日常运营与扩张需求提供补充,可以通过出质股权来获得资金,质押的股权比例越高,带来的资金就越多。

3、维持或增加控制权

民营上市公司过于集中化持股的现状,使得中小投资者往往很难制衡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现象广泛存在,这直接决定了其能够成为一所公司的实际操控者,可以说控股股东把握着整个公司的营运资金动向,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绝对的影响力,这也为其进行股权质押行为带来了便利。

股权质押作为新兴起的一种获取资金的方式,由于其本身的特点,控股股东不必转让所持股份,在转移风险的同时不会影响到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控股股东进行高比例股权质押后,仍然能维持对公司的管控,转移的只是现金流权,现金流权的转移又赋予了大股东选择权,可以转嫁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了自身或第三方质押股票,希望在出质后仍然稳定控制权,利用股权质押所得资金增持公司股票,实现杠杠效应,增加控制权收益。

4、进行利益侵占

在股价处于高位时将股权进行质押,大股东能够筹措到大量资金,也不会失去对持股上市公司的控制,因为质押股权的效力只涉及自益权,而不涉及有关上市公司管理决策的权利,这就导致了在实施高比例股权质押业务后,大股东能够凭借较少的成本实现对持股公司的控制。

如此一来,随着股权质押比例的连续上升,大股东实施掏空行为的成本不断缩减,一旦利益侵占能够获取的好处远高于剩余财产性权利需要承担的成本,大股东就有强烈的动机转移公司财产,谋取私利。

实际上,股权质押使得大股东将公司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券商,特别当股价下跌造成质押股权价值低于质押融得资金时,控股股东实施“掏空”行为的成本接近为零,利益侵占动机下的股权质押往往会伴随着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资金挪用等行为的发生。

0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

1、道德风险

控股股东不管是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还是基于公司的未来发展,在其进行质押贷款的同时都会尽可能设法降低自身的风险。由于控股股东质押的质物实际上不包括控制权,只是转移了相对应股权的财产性权利,所以股权质押成为了绝大多数存在融资局限的民营大股东的选择。

当股东质押所持股份比例不大时,股东决策上可能会考虑到公司的经营与发展,随着质押比例不断攀升,大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投入的努力与得到的收益回报不成正比,道德风险容易被触发。

股权质押道德风险是由于出质方信用缺失造成的,当控股股东付出同样的精力但所能取得的现金流收益持续减少时,一旦股权质押业务实施累计到了一定的比例,使得控股股东认为,所持控制权的收益与仅存现金流权的收益之间的差额高于由于不正当行为所导致的风险时,控股股东很可能凭借其控制地位,做出损害公司价值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决策。

而这些行为由于其他利益相关人处于信息劣势在事先并不知情。

2、控制权转移风险

除了道德风险,控股股东过度股权质押还会引发一系列市场风险,这是由于质押行为发生后公司股权价值产生大幅度波动所导致的。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市场风险有三个方面,最为直观的是短期股价波动风险,股权质押行为会向投资者传递出资金缺乏的不利信号,尤其是在无法明确资金流向的情况下,更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加剧股价的波动频率与幅度。

在后续经营的过程中,市场*策、行业形势、内部经营都会影响到公司股价,如果出现不利因素致使股价大幅波动下跌,那么就会引发第二个层次的风险,即平仓风险。

当股价跌破预警线与平仓线时,股权价值不再匹配质押所得的资金,控股股东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追加保证金或继续补充质押进行应对,此时很可能面临着筹集资金困难又“无股可押”的境地,强制平仓后股票供应上升,股价下行压力加大,利空信号的不断传递令个股陷入负面循环,不断影响公司价值。

质权人处置的股票数额过多,便触发股权质押的终极风险,控制权的转移风险,控股股东拥有的剩余股票表决权被其他股东超越,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掌控权,继而引来公司重要人事、战略思路等的变更,产生巨大的成本。

而且民营上市公司本身的声誉也受到严重的影响,陷入再融资困难,这种风险无论民营大股东最初因何动机实施质押都会随着质押业务的发生而存在。

3、处置风险

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充当质押物,具有价值波动性高、预测性差的特点,股权质押业务一旦处理不妥当,涉及到的影响广泛。在股权质押期间发生股价下跌时,民营上市公司很可能采取紧急停牌等措施企图抑制不良影响,但这些措施起到的只有暂时作用,难以从长期解决问题,复牌后未来股票价格重回下跌。

当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失去控制逐渐发展到质押违约时,权利方一般会申请对其股票施加冻结,当前阶段相关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股东质押的股票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处置受限,处置达成的价值高低和期限长短都带有很大的不确定,一旦处置实施不当,上市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控制权变更等一系列问题相继发生。

随着股权质押业务实施的比例上升,股票流动性一定变弱,一方面,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对实施高比例质押的上市公司秉持谨慎态度,处于高比例股权质押状态下的股票流通困难,想要在短期内处置就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即使寻找到愿意接盘的一方,能达成的转让价格很大可能低于平仓价格,控股股东得到的资金依旧不足以弥补,引发更大的财务风险。

尽管目前来看,系统性风险不大,但在融资渠道逐渐收缩的趋势下,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企业数量可能继续上升,继而发生的,就是股权质押的处置风险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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