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
切实降低消费者综合使用成本,
经省*府同意,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10月16日发出相关通知,
将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措施
延续到年12月31日,
不限定奖励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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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奖励申报仍按《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海南省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申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该《通知》,我省将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给予综合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含)的每辆奖励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元。
据悉,省工信厅今年6月15日起正式受理奖励申报。*策公布实施以来,我省新能源汽车市场销售和推广形势持续向好,仅今年5-9月全省新增新能源汽车2.4万辆。截至9月底,今年我省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3.2万辆,同比增长%,总量已超过去年全年。
考虑到9月2日今年2.5万个奖励总量指标已用完,随着白沙、琼中、东方等多个市县相继出台本地区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相关*策,第四季度我省新能源汽车消费和推广还将迎来加速,据此,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新的通知,将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措施延续到12月31日,不再限定奖励总量。
凡是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在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继续通过“海南充电桩”手机APP进行奖励申报。奖励申报仍按原《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省工信厅新能源汽车处相关负责人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前应与汽车销售企业充分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而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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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励对象要具体满足如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三)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在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含年12月购买并在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四)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申报奖励的,车辆自初次登记上牌日期起两年内不能过户。
2、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一)个人用户:下载“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二)非个人用户:下载“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非个人用户所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采取“系统受理、后台初审、人工审核、分批清算”的方式。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资金分批清算、分批下达。对于申报时间在年7月31日(含)前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海南省工信厅将于年10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银行账户。对于申报时间在年8月1日至年1月15日(含)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省工业信厅将于年3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银行账户。
3、注意事项
通知要求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府财*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府财*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
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综合奖励。
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奖励范围。
原标题:《不限总量,继续补贴!在海南买新能源车,最高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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