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机陈祖*猝死后因不被认定工伤引发家属不满和公众热议。目前,这起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据《法治日报》记者从当地发回的报道,当地有关部门协同汽运公司完成了对陈祖*的工伤认定,其家属最终获赔万元,已返回老家处理陈祖*后事。汽运公司也已为所有司机补缴社保。
通过这一事件,人们更想知道的是:用人单位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否合法?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公司拒缴社保,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求员工签署弃保协议
用人单位违反现行法律
1月25日,陈祖*在驾车途中突发心梗。生命的最后时刻,他强忍剧痛,及时减速停车,确保了乘客安全。
陈祖*去世后,其所在的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为由,表示不能认定工伤,只肯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家属10万元。
原来,陈祖*曾被公司要求签署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的协议,该公交公司大多数员工也签署了这份协议。据媒体报道,该协议条款约定“本人不愿意在本单位购买社会保险”,并以每月补偿元的形式发给签署人。
“就因为这个协议,他们才说不按工伤赔偿,(事情)闹大后才说找相关部门鉴定。”陈祖*弟弟表示。
“陈祖*显然是在工作过程中间出现了意外情况,虽然心梗是由于其个人健康因素导致的,但这并不影响其被认定为工伤。”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鲁全说。
至于汽运公司所谓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一说,鲁全认为,汽运公司此举不仅毫无法律意识,更涉嫌触犯法律,“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权是所有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汽运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为其员工登记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并非普遍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可以由民事主体自行协商议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权力要求劳动者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声明,即使已经签订了这样的声明,也因其违反现行法律而无效”。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韩克庆补充说道:“第一,汽运公司或其下属企业所涉及的工伤保险,是典型的雇主责任险,雇员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所有的保险费用由雇主来承担;第二,企业即使签了这个协议也是涉嫌违法的,因为不论是五险一金,还是三险一金、五险两金,都是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
员工若未参加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仍由公司赔偿
1月28日,福清市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陈祖*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为工伤。”福清市交通局也表示将确保赔偿金及时赔付到位。
1月29日,陈祖*家人与汽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汽运公司一次性支付陈祖*家属万余元赔偿金。陈祖*弟弟表示,当地*府也给了1万余元的慰问金。目前,陈祖*家人已收到汽运公司支付的所有赔偿款,并已返回湖北老家处理陈祖*的后事。
另据汽运公司负责人薛某介绍,1月29日,其已给公司所有员工都补缴了社保。薛某同时表示,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是因为员工普遍对缴纳社保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自己作为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建立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据鲁全介绍,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具体险种,也是俗称的“五险一金”之一,它也是历史上第一个出现的社会保险险种。工伤保险的责任有一个历史变化过程,在工业化初期,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时,往往自行承担责任;之后,随着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和工人阶级对自身权利的争取,在工作过程中,如果是因为雇主的原因造成劳动者受伤,则由雇主承担责任;再往后,工伤保险出现了历史性的飞跃,即劳动者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死亡,无论是雇员还是雇主的原因,均应视为工伤。
“这被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年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均对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给付条件以及不认定工伤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鲁全说。
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了工伤,该如何赔偿?
鲁全给出答案的是: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而用人单位的赔偿额度也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而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所核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即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来进行支付。
“这样的制度安排也使得用人单位有了参保的经济激励,因为如果其不为劳动者参保,那么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全部的待遇支付责任。”鲁全解释,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是义务人,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既是义务人(负有缴费责任),也是权利人(享受待遇),而一旦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最终影响的是劳动者的权利。
企业拒缴社保屡见不鲜
片面认为增加运营成本
从年1月1日起,社保五险缴费由权威的税务机构统一征缴、强制征收。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税费合一”的征缴机制不但会降低社保征缴的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会对不良企业拒绝参加社保或少缴、漏缴、不缴五险费用的非法行为产生震慑效果及监督作用。
但在采访中,《法治日报》记者发现,目前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拒缴社保的企业并不少。
据韩克庆分析,企业拒缴社保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认为缴纳社保增加了运营成本负担。而实际上,双方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雇主在分担雇员的个人风险、养老、疾病等一系列社会风险的时候,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二,从历史溯源来看,社保制度在建立过程中一直使用双重体制,有一些统筹层次还不高,这是受制度的影响。
第三,实行“税费合一”征缴机制后,制度成熟的地方由社保经办向税务征收来过渡,其他较不发达的城市暂时不一定能达到这个标准。因为前面两个原因已经导致企业缴费在很多方面不规范,包括欠缴、漏缴或者降低税率、降低基数等,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如果贸然“一刀切”推进税务征收,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企业欠费额可能会立刻上升。
“实际上,‘税费合一’征缴机制的优势很明显。一方面,它和工商以及其他一些信息都是联通的,这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有利的。另一方面,它有一个专门的征缴队伍,支持信息系统的技术条件也不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社保缴费的一些法律漏洞和制度上的不足。”韩克庆说。
在福清市公交司机猝死事件中,陈祖*弟弟称,公司曾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而公司回应称,员工自愿要求放弃社保,公司每个月发放元社保金,由员工自行购买保险。
那么,公司以发放社保金的形式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合法?
有律师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单位以发少量参保金的形式来规避缴纳足额的社保金,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采访中,也有企业主向《法治日报》记者透露,现实中确实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这其中包含多种情况,比如劳动者在老家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了社保,不愿重复交;劳动者的收入不高,扣除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后实际到手的收入更少,也不愿意交。
*策出台纾解企业困难
监管跟上转变经营观念
年7月1日,人社部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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