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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咨询台原单位未缴社保可要求补缴吗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2/17

我年至年在私企上班,现已离职,单位未给我缴纳社保。请问,现在我是否可以要求该单位给补缴社保?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企业管理比较混乱,工资多以现金形式发放或者从老板个人银行卡转账,如果我和企业协商,企业同意补缴社保,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规[]13号、鲁人社字[]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办发[]1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其中,应缴未缴年限不足3年的,原则上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及银行发放工资证明及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与补缴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托收证明等关键证明材料。

对应缴未缴年限3年及以上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责令整改通知书。请您登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rshj.yantai.gov.cn)搜索并下载社保费补缴流程及所需材料。

我是工伤八级,由于身体原因,想跟单位申请离职,请问我单位应按什么比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复: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发[]25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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