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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怎么处理我省印发山东省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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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并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就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一、办理新参保登记时

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

未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参保状态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非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本省的,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为中断(暂停)缴费状态并主动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4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终止参保状态的,对于终止原因为死亡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对于终止原因为转移等非死亡原因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5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已处于退休(含病退、退职等)状态的,新参保登记手续停止办理。

6

按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要求,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规则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规则原则上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其中,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参保登记时不受已参保缴费限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含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新参保登记时不受已参保缴费、年龄等限制。

二、做好重复缴费的清退工作

1

社保经办机构在转移或归集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员存在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与参保人员协商后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

参保人员主动提出清退重复缴费的,由参保人员向确定不保留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清退手续,也可向确定保留关系的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或归集后,由转入地或 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清退手续,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

清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并清退同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清退失业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向确定不保留的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清退手续。失业保险退费已计算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需退回相应待遇后才能清退养老、失业保险缴费。

4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并参保缴费的,工伤保险费不清退。

三、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1

积极优化参保经办服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增员、减员的网上服务功能,减轻服务对象办事负担,让数据多跑路,让参保单位和群众少跑腿。同时,要积极做好*策解释工作,协助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切实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2

切实做好退费相关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依据不同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形经办退费业务,并严格落实初审、复核制度,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

3

配合做好违规问题处理

经办服务过程中发现存在疑似“挂证”、盗用他人信息参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主动告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各市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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