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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四大原则(一)——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
小A想买重疾险,但患有乙肝,朋友建议他别告诉保险公司,然而这违背了保险的 诚信原则,是万万不可取的。
一、什么是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约定与承诺。
二、为什么要遵守 诚信原则—避免道德风险
遵守 诚信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中的一方在利用信息优势谋取利益的同时,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
对于保险对象的风险,投保人比保险公司了解的更多,若投保人隐瞒风险,便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进而让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受损。
而对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专业性强,投保人较难看懂,及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掌握更多信息,若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内容,则可能导致投保人利益受损。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避免道德风险,要求双方都遵守 诚信原则。
三、 诚信原则包含什么?
诚信原则包含的内容有三个: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讲真话
对投保人的要求是询问告知,即保险公司就保险对象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如实回答。
此外,保险标的转移、危险性增加等,对保险事故发生有重要影响的情况,也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要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合同中,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还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保证——说话要算数
一般采用明示保证的形式,即在合同中列明保证的内容,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有些还会保证在保险期间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比如保证不抽烟。
此外,还有默示保证的形式,一般是根据有关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不需在合同中列明,比如海上保险中保证航行合法。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通常指保险公司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比如已知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却仍收取保费,就代表保险公司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对抗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则是指一方一旦放弃某项权利,今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该项权利。比如保险公司放弃合同解除权,今后就不得因被保险人带病投保而主张解除合同。
四、未遵守 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未遵守 诚信原则,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若是故意未告知,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退还保费。重大过失未告知,并对保险事故发生有重要影响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费。
对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而言:《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责任免除条款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除责令改正和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会限制业务范围甚至吊销业务许可证
总结
保险是基于诚信建立起来的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风险补偿机制,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及保证义务,才能获得有效的保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顺利获得经济补偿。
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让投保人明明白白买保险,才能树立良好形象,促进企业或个人职业的长远发展。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小A想私底下为女朋友买保险,保险公司告知他,这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无法投保。这让他很困惑,究竟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呢?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作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里的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简单来说,就是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标的:就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二、为什么要遵守保险利益原则
有三个原因:
(一)为了界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限额
有保险利益才会遭受损失,保险利益界定了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范围,保证了其在获得充足赔偿的同时,不会因保险而获利。
(二)为了控制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等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了获得保险金,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
只有将具有保险利益限定为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并作为赔偿的限额,才能从根本上排除犯罪动机。
(三)为了划清保险与*博的界限
虽然它们都以随机事件为基础,但*博是一种投机行为,为了牟取暴利而主动冒险,甚至会损害他人利益。
若投保人可以为任何标的投保,就会导致有人在没有损失的情况下获得赔付,把保险变成*博行为。只有遵守保险利益原则,才能保证投保人只有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获得补偿。
那在各类保险中是如何确定保险利益的呢?
三、各类保险对应的保险利益
首先来看人身保险,《保险法》第31条规定:
投保人对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以及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其受法律承认的各种财产及相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一)具体包括具备所有权的财产,如个人车辆等;
(二)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对抵押处置的财产,如银行对其接受的抵押房产;
(三)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
(四)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如店铺经营利润等。
财产险中还包括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其中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其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比如雇主责任险中,保险利益就是指员工发生工伤时,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信用保证保险而言,若在经济往来中义务人不能履约,那么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可能遭受损失。
所以它们都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比如某公司向银行贷款,银行和这家公司都可能应该公司无法按期还款,而遭受经济损失。
总结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起决定作用。
对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分别有相应的规定,我们要遵守保险利益原则,才能保证合同有效,避免理赔纠纷。
保险四大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一场台风导致王老板仓库货物被淹,损失近10万,还好他投保了两份财产险,但在找A公司完成理赔后,再找B公司却被拒赔了,原因是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
到底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跟理赔又有什么关系呢?
一、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有两层含义:
首先是只有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才能获得赔偿;其次是被保险人获得赔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前者是赔偿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对赔偿的量的限定,这是保险理赔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为什么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原因有两个:
(一)有利于保险损失补偿职能的实现
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其本质在于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通过保险可以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若不能获得补偿,就违背了保险的宗旨。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了保险公司必须在合同约定条件下履行赔偿责任,保证了被保险人正当权益的实现。
(二)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只有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才会获得赔偿,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才能避免有人为了利用保险谋取利益,而故意损毁保险标的的不道德行为。
三、哪些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由于损失补偿原则是通过金钱来衡量损失的多少,所以是有适用范围限制的。主要适用于绝大部分财产保险,因为财产的价值通常能够以金钱来衡量。
而人身保险则不适用,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但需注意一种例外情况即医疗保险,尽管属于人身保险,但由于同样具有费用补偿性质,故保险公司通常会在条款中注明,若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仅承担剩余费用,变相的适用了损失补偿原则。
四、损失赔偿金额是如何限定的?
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补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比如某辆车的车损险保额为10万,损失为8万元,那么赔偿的金额就是8万元;
(二)不超过保险金额,由于合同约定的 补偿金额即保险金额,因此即使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补偿金额也只能以保额为准;
(三)不超过保险利益,例如车损是8万,但被保险人对这辆车的保险利益只有5万。那么被保险人的损失仅为他对该车的保险利益即5万元。
总结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
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我们在投保时要以其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价值为限进行投保,避免重复投保。
保险四大原则(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投保了车辆涉水险,车辆被雨水浸泡时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为何向保险公司索赔,却未能获赔呢?这是由保险的近因原则决定的。那什么是近因原则呢?
一、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而近因原则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
(二)是在保险事故中,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赔。
在发动机受损事故中,车主在车辆浸水时强行启动发动机是发动机受损的主导性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所以未获赔。
二、近因原则的意义—促进保险理赔的公平公正
近因原则的意义在于促进理赔的公平公正
一方面,若任何原因导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要赔,则其利益受损;
另一方面,若事故原因复杂,保险公司故意推卸责任,则消费者利益受损。
近因原则提供了保险事故原因认定的方法,能在 上保证赔偿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减少理赔纠纷,促进理赔的公平公正。
三、不同情况下近因是如何认定的?
单一原因的情况,则该原因就是近因,比如某人不幸因车祸致死,那么车祸就是死亡近因;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的情况
即事故使用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为近因。
比如某货船在运输中,货物同时遭到水浸和雨淋,二者均对货物造成损失,则它们均为损失近因。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况
即损失是由多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初的原因为近因。
比如某人外出旅游摔伤,在等待救援中由于天气寒冷而感冒发烧,最终引发肺炎,不幸身亡。虽然肺炎是与死亡最接近的原因,但整个事件中每个环节都有因果关系,意外摔伤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死亡近因。
多种原因间接发生的情况
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为近因。
比如某人不幸发生车祸导致脑震荡,在住院期间不慎因食物中*而死,则食物中*为死亡近因,因为它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联系
四、近因认定时,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现实中,保险事故的情况复杂多样,在对近因进行认定时难免产生纠纷,这些纠纷常见于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和连续发生的事故中。
这些事故的原因中,往往既有属于保险责任的,又有非保险责任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对损失所起的作用又不好区分,很难以 的近因作为是否赔偿的依据,因此容易引起纠纷。
当近因难以认定时,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呢?
对此, 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是采用同样的意思表示,即保险事故有多个原因造成,其中既有属于保险责任的,又有非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赔偿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总结
近因原则规定了保险事故近因认定的方法,有利于减少纠纷,促进理赔的公平公正。
现实中保险事故的情况复杂多样,在对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时,无法完全避免争议。
消费者对近因原则有基本了解,才能合理主张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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