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自身权益,邬某向扬州市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年3月12日邬某入职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邬某因事请假,而公司以请事假为由,断缴此期间的社会保险。上班期间,公司经常要求邬某延时加班,但对加班工资,公司只是象征性的发放。对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邬某多次向公司交涉,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应享受的相关待遇。最终,双方协商未果。邬某遂于年1月,向公司提出辞职。
为维护自身权益,邬某向扬州市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法援中心受理该案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邬某接触,了解其诉求及案件事实。根据邬某手机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jzl/3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