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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后公司必须立即为员工缴纳社保吗遭遇延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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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A公司招聘李某为其员工,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A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李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年3月,李某在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记录时得知,A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开始时间是试用期满后,试用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是,李某向A公司要求补缴其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A公司予以拒绝,李某遂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A公司为其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提出,由于试用期间A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裁决A公司为其增加支付试用期间一倍的工资。经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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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A公司的做法在实践中随处可见。这类公司认为,员工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的起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职工在试用期内已经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时间内。李某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职工尚不是正式员工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应当予以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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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许多企业在用工后都不愿意及时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人为设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福利待遇障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员工试用期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企业的这些做法是不对的。一旦劳动者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用人单位将陷自己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为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只要确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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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4月开始在一家公司上班,同年10转正,并开始扣除社保费用11年4月开始在一家公司上班,同年10转正,并开始扣除社保费用,然而最近通过查询才知道公司是于年7月才初次给我缴纳保险,而在12年7月之前扣除的费用并不退还给我们,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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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这种情况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去投诉,要求补缴吸纳相应期间的社保,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去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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