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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工伤保险的单位是否需要投保雇主责任险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4/11

最近,有朋友咨询购买工伤保险的单位是否需要投保雇主责任险的问题,二种保险有很多相似之处,难免容易混淆,那么我们首先解析下二者的区别,再来下结论。

一、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辨析

1.定义辨析: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法定强制力;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属于企业自主行为。工伤保险负责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不考虑雇主有无过失。雇主责任保险负责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因雇主未能尽其法定义务,即因为过失或疏忽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依法应该承担的过失责任。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基础是雇主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保障主体辨析:工伤保险保障群体范围窄;雇主责任险保障群体范围宽。

(1)投保单位工伤保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责任险: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员工范围工伤保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雇主责任险: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3.保险责任辨析:保险责任基本吻合,雇主责任保险不承担患职业病责任。

工伤保险具体责任范围详见《工伤认定情形及最高法院公报裁判观点(精选收藏)》。

4.责任免除辨析:工伤保险规定简洁但存争议;雇主责任险规定复杂不便理解。

工伤保险责任免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雇主责任险责任免除:第一类:原因免赔:(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第二类:损失、费用和责任免赔:(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四)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五)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的赔偿责任;(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二、购买工伤保险的单位是否需要投保雇主责任险?

通过第一部分分析,各位应该能看明白二者之间虽然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是细究区别仍然很大。

那么,购买工伤保险的单位是否需要投保雇主责任险?先说结论,结论是需要!!

再讨论原因:

原因一:雇主责任险的保障客户群更广泛以下类型用工形式通过工伤保险无法保障或者保障不足,应通过雇主责任险进行风险转移:1、单位临时性或实习期用工;2、超龄用工;3、挂靠用工、转包用工;4、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企业用工;5、正常用工(单位应承担赔偿部分)

原因二:在缴纳工伤保险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可能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

2、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

3、《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原因三: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能构成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原则性规定: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存在衔接问题,原则上已享受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时只能在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中选择享受较高的一份待遇。

人社局意见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属于劳动关系)

人社局意见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关系)

最高法意见: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未规定参加工作时超龄情形)

最高法意见: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不属于劳动关系)总结: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法处理,构成劳务关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处理(可能存在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超龄+上下班途中+非主责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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