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充满了专门用语,常常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感到迷惑,几乎没有几个投保人、被保险人能读完保险条款,遑论读懂,而保险公司却具有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基于这种不平等的交易地位,为了平衡双方当的利益,当保险条款之用语有歧义或者模糊时,采取有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法妞网友
保险合同中不利解释原则如何适用?
魏妮娜律师解答: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具体来说是在保险条款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依照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是否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要看条款是否具有“疑义”,而有无疑义,不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判断,而是基于一个中立的、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的判断。当保险合同的语义清晰、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图明确以及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已有规定时,有的投保人仍然主张自己不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认为合同内容是存在争议的。此时,如果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一般的理性的投保人是可以理解该合同的内容的,则该条款则不能被视为有“疑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在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魏妮娜律师补充: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大多为格式条款,具有附和性、不可协商性,保险人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为文字,拟好条款交给对方,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只能对合同内容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没有和保险人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修改的余地。保险行业的垄断和各保险公司相似的保险条款,使被保险人在选择签订合同的权利上受到了限制。虽然表面上被保险人接受提供的条款是意思自治的表示,但是被保险人被迫屈于保险人的现实却藏在这种资源约束的背后,掩盖了其意思表示的不自由。运用不利解释弥补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当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可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缔约人,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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