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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零容忍吉林省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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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吉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我省将建立和完善促进托幼服务发展的*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托幼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幼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我省人口结构问题,进一步完善全面两孩配套*策,逐步满足育龄群众对托幼服务的需求。建立和完善促进托幼服务发展的*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托幼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发展目标

(一)试点先行。在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进行先行试点,力争在年底前探索建立一批符合我省实际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托幼服务机构。

(二)覆盖全省。到年,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托幼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较完善的*策法规体系。

1.各级*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幼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托幼服务设施的,要在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完善托幼服务设施。(责任部门:住建厅、自然资源厅)

2.各级*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托幼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托幼服务机构和设施,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部门:住建厅、自然资源厅)

3.积极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托幼服务。引导支持举办者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单位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托幼服务。(责任部门:民*厅、市场监管厅、财*厅、税务局、总工会、妇联)

4.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驻地街道社区、也可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幼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1.5至3岁的幼儿。(责任部门:民*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厅、财*厅、税务局、总工会、妇联)

5.托幼服务机构要以各级*府为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非营利性质与营利性质并举。举办公立性托幼服务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托幼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部门注册登记。举办民办性托幼服务机构,在托幼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托幼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责任部门:民*厅、市场监管厅、财*厅、税务局、卫生健康委)

6.申请举办托幼服务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责任部门:民*厅、市场监管厅、卫生健康委)

7.公立性托幼机构中的从业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民办性托幼机构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从业人员交纳各类社会保险。(责任部门:人社厅、民*厅、市场监管厅)

8.建立健全托幼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托幼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各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研究建立托幼服务机构等级评价标准。组建托幼服务机构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定期组织联合监管部门对托幼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卫生健康委、人社厅、教育厅、民*厅、市场监管厅、总工会、团省委、妇联)

(二)建立可及性的服务标准体系。

9.加强托幼服务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各类托幼服务机构开展托幼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责任部门: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民*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厅、总工会、妇联)

10.各类托幼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幼服务。(责任部门: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民*厅、市场监管厅)

11.实行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并将纳入个人征信管理体系,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部门: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民*厅、市场监管厅)

12.托幼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儿童,热爱保育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师、保安员等从业人员。(责任部门: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社厅、公安厅、民*厅、市场监管厅)

13.按照托幼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和任职条件要求,从业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书等。(责任部门:民*厅、教育厅、人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

14.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证,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的经历,能胜任机构管理。(责任部门:教育厅、人社厅、民*厅、市场监管厅、卫生健康委)

15.育婴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幼教专业的毕业生可直接从业;非幼教专业的毕业生需经教育部门委托的大专及以上院校或职业技术院校进行40个学时以上的岗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责任部门:教育厅、人社厅、民*厅、市场监管厅、卫生健康委)

16.保育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经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委托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3个月以上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证书。(责任部门:人社厅、教育厅、民*厅、市场监管厅、卫生健康委)

17.营养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经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委托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的培训,并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证书。(责任部门:人社厅、教育厅、民*厅、市场监管厅、卫生健康委)

18.保健员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幼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省市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责任部门: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民*厅、市场监管厅)

19.保安员须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持证上岗,并均应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保安员证》。(责任部门:公安厅、民*厅、市场监管厅)

(三)建立强有力的支持保障体系。

20.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托幼服务事业规模,增加专人负责托幼服务工作,建立托幼服务工作的管理队伍。明确各级托幼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保障相应人员编制,配齐配足管理和工作人员。(责任部门: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社厅、民*厅、市场监管厅)

21.财*部门将托幼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府财*预算,支持托幼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补助支持。(责任部门:财*厅、卫生健康委、民*厅、市场监管厅)

22.各级民*部门应将公立性托幼机构的从业人员纳入公益岗位,由辖区街道、社区统一管理。(责任部门:民*厅)

23.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幼服务机构,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托幼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发改委、民*厅、市场监管厅、自然资源厅)

24.将托幼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幼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责任部门:发改委、住建厅、自然资源厅)

25.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幼服务机构和设施,对托幼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厅)

26.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根据要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丰富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婴幼儿照护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专业素养培养,提升实践能力。(责任部门:教育厅)

27.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保育员、营养师和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规范职业培训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责任部门:人社厅)

28.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的行业学(协)的作用,研发培训教材,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完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制度,不断提高托幼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部门:教育厅、民*厅)

29.建立健全托幼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专业技能与薪酬待遇相挂钩,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托幼服务队伍。(责任部门:人社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民*厅、市场监管厅)

30.建立托幼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业优惠和福利保障*策。托幼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托幼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或就业见习基地,培养专业服务队伍,并按照规定,获得*策扶持;符合条件的托幼服务机构提供托育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策;将育婴师、保育员等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托幼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育婴师、保育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幼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税法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综合设置公益性托育机构。(责任部门:税务局、财*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社厅、民*厅、市场监管厅、总工会、妇联)

(四)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

31.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府对托幼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部门: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民*厅、市场监管厅)

32.在各级*委、*府的领导下,建立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幼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部门: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社厅、民*厅、市场监管厅、总工会、团省委、妇联)

33.托幼服务机构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各县(市、区)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督、应急、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厅、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社厅、民*厅、)

34.建立托幼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将托幼服务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托幼服务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况予以信息公告,依法公开托幼服务机构的备案、登记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结果和行*处罚信息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责任部门:公安厅、应急管理厅、教育厅、人社厅、民*厅、市场监管厅、总工会、团省委、妇联)

35.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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