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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回扣还欺骗投保人,胆子这么大的保险营销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5/31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返佣似乎成了保险业的潜规则,尤其是车险返佣更是超乎想象的流行。虽然经历了无数次的行业整顿,但是这种现象始终无法杜绝。

从某一方面来说,返佣和回礼是一种营销手段,在很多行业都有存在。但保险是伴随我们几十年甚至一辈子的特殊商品,投保环节和售后服务环节是重中之重。试问,一个把收入全部或很大一部分都给了投保人的保险代理人,又怎么会去对你的投保和服务负责呢?他自己都“吃不饱”的时候又怎么来负这个责呢?当他面临被行业禁入的时候他有资格负这个责吗?这时候,他唯一的目的就是怎么把保险卖给你,至于以后,关他屁事!

最近就有这么一位保险代理人成了行业反面典型,被银保监会重拳出击,禁止其进入保险业2年。其涉及的保险产品,正是三年前(年)阳光保险推出的阳光财富年金保险。

王雅君,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营销人员。年时,投保人在王雅君处了解到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和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投保人在购买该产品前,主动向王雅君索要*金和金币。而王雅君考虑到业绩和关系,虽然明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却仍然同意了客户的要求。表面上看这场交易似乎毫无波澜,顺理成章,殊不知这位看似捡了便宜的客户却正在掉进一个潜藏的陷阱中。

投保人后来发现,该产品的期限和收益,跟王雅君所承诺的大相径庭,于是闹到了银保监会。

在银保监会的审理中,王雅君申辩到:①在向投保人销售产品时,完全遵守了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的培训要求,不存在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的情形。投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签订《投保书》。②由于投保人索要*金和金币在先,虽然知晓礼品赠送属违法违规行为,但考虑后续的业绩和合作关系才为之,并且是在签订《投保书》后,按照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的安排实施。③其不存在严重违规情形,也未对投保人造成严重民事损害。

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①调查证明,王雅君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时,告知投保人产品期限为5年、承诺保单年收益5.5%,但产品实际期限为“至周岁保单周年日”,保单收益为不确定。因此,不论投保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雅君欺骗投保人的事实清楚无误。②王雅君明知向投保人赠送礼品属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实施上述行为,投保人是否向其索要礼品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③由于王雅君销售产品等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本案除追究公司责任外,也应追究王雅君相应的责任,对其处罚并无不当。因此,我会对王雅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银保监会对王雅君作出如下处罚:

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王雅君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王雅君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综上,给予王雅君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的处罚。

该事件中,王雅君主要有两大违规行为:欺骗投保人和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的利益。

对于欺骗投保人这点,有的是保险代理人为了业务故意的,有的是因为自己的不专业造成的。王雅君属于哪一种虽然不能确定,也许真如她所说,完全遵守了公司的培训要求,那么这就更可怕了。所以,保险从业人员一定要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尤其是不能对公司的培训全盘接收,要有自己的底线和是非判断。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能误导欺骗投保人,否则就是在断送自己的前途。

另一点是合同之外的利益。该事件包括两方面,一是承诺收益;二是*金金币回扣。这方面不论是否涉及到客户的主动索取,只要实施了,就是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而且如果真的出现纠纷,保险代理人将会出现“里外不是人”的局面。最后受影响最大的还是代理人自己。

因此,恪尽职守,专业诚信,杜绝误导欺骗是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返佣回扣行为更是要果断拒绝,共同营造更加良好的保险行业环境,才是持续经营的前提。

资料来源:银保监罚决字〔〕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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