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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于从事顺风车业务的私家车应承担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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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年度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下为其中的:张某诉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张某为其家庭自用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后通过相关网络平台登记从事顺风车业务。年7月5日,张某驾驶该车搭载顺风车人员时与案外人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因维修车辆产生维修费及施救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属于非营运车辆实施营运车辆载客行为,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付。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顺风车属“共享出行方式”,收费标准远低于正常营运车辆收费标准,难以获取较高利润,客观上起到控制顺风车危险程度的作用,且张某接单路线均属居住地到工作单位之间,系私家车主正常出行的合理线路。因此不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行为,并未使车辆风险程度显著增加,遂判令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私家车主从事顺风车服务越来越多。顺风车是一种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可以达到缓解拥堵、方便出行的目的。本案判决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既对私家车用于顺风车业务的性质作出了判定,又起到了鼓励共享出行、低碳出行的良好社会效果。(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肖芳通讯员吕佼何文婕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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