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拒赔,因为私家车从事网约顺风车行为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二:案例
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使用性质按非营运。某一天,李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注册为滴滴车主,在顺风车平台数次发布行程接受订单搭载乘客,并按软件自动收取乘客费用,某一天在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三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至赔偿了交强险,商业险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于是李某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法庭判决
李某搭载乘客至其指定目的地并收取费用,为营业性运输行为。李某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未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李某不符上诉到中院。
中院认为:顺风车应是一种顺路合乘行为,危险程度不会增加,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当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上出现异常时,认定具有营运性质。车辆使用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李某将之前的记录统统删除,只有最近的记录,李某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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