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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财险*冈中支两宗违法被罚财务数据不真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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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冈银保监分局行*处罚决定书(*冈银保监罚决字〔〕4号)显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冈中支”)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违规开展异地车险承保业务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年3月25日,大地财险*冈中支财务负责人陈彩霞报销元,报销事由为招聘简章、名片、宣传单页;战客渠道客户经理赵**报销2笔,均为元,报销事由分别为A4纸、惠普硒鼓、墨盒、凭证打印纸以及招聘简章、宣传单页、海报。以上3笔报销金额合计元,收款人均为罗**。年3月26日、3月29日,罗**收到大地财险转账3笔,金额均为元,收款前罗**账户余额为0。3月29日,罗**向陈彩霞账户****转账元。

  年3月25日,大地财险*冈中支综合部经理唐**报销元,报销事由为招聘简章、宣传单页、海报;结算与单证员毛**报销元,报销事由为名片、海报、宣传单页;陈彩霞报销元,报销事由为凭证打印纸、A4打印纸、惠普硒鼓。以上3笔报销金额合计元,收款人均为徐**。年3月29日,徐**收到大地财险转账3笔,金额均为元,收款前徐**账户余额为0。3月30日,徐**向柳**账户****转账元,转账前柳**账户余额为0.31元。同日,柳**向陈彩霞账户****转账元。

  年7月至年4月期间,大地财险*冈中支浠水支公司向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18笔,合计金额11.88万元。其中浠水支公司负责人蔡向阳报销8笔,合计5.71万,用于购买信封11.2万个、名片4.2万张、宣传单页15.8万张等;浠水支公司互动专员南**报销7笔,合计4.38万元,用于购买信封1.2万个,纸杯9.73万个,宣传单页4.63万张等;浠水支公司员工南**、胡**、李**合计报销3笔,合计元。年7月至年4月期间,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通过账户****,分8笔向蔡向阳转账合计11.万元。

  经查,上述办公用品、广告宣传等费用对应的业务事项实际均未发生。

  大地财险*冈中支财务部负责人陈彩霞、大地财险*冈中支浠水支公司经理蔡向阳分别对上述相应违规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二、违规开展异地车险承保业务

  年11月25日至12月29日,大地财险*冈中支代理人陈**通过虚假新车销售发票等方式承保异地新车商业保险业务笔、保费.93万元。经抽查,投保人刘**、覃**、陈**、汪**、韩**、史**提供的购车发票为虚假发票,车辆均为外省车辆。

  年12月29日至31日,大地财险*冈中支代理人张**通过虚假新车销售发票或直接承保异地新车商业保险业务笔、保费32.58万元。经抽查,投保人葛**提供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投保人李**、张**、郭**、石**、钱**的车辆为外省车辆。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冈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大地财险*冈中支处以罚款11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冈银保监分局决定对陈彩霞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蔡向阳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违规开展异地车险承保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冈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大地财险*冈中支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年修订)》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冈银保监分局行*处罚决定书(*冈银保监罚决字〔〕4号)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冈中支)

     法定代表人:王开胜

  当事人:陈彩霞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212751005XXXX

  住址:湖北省*冈市*州区安居小区

  职务:大地财险*冈中支财务部负责人

  当事人:蔡向阳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6XXXX

  住址: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红山村食堂巷

  职务:大地财险*冈中支浠水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地财险*冈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地财险*冈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年3月25日,大地财险*冈中支财务负责人陈彩霞报销元,报销事由为招聘简章、名片、宣传单页;战客渠道客户经理赵**报销2笔,均为元,报销事由分别为A4纸、惠普硒鼓、墨盒、凭证打印纸以及招聘简章、宣传单页、海报。以上3笔报销金额合计元,收款人均为罗**。年3月26日、3月29日,罗**收到大地财险转账3笔,金额均为元,收款前罗**账户余额为0。3月29日,罗**向陈彩霞账户****转账元。

  年3月25日,大地财险*冈中支综合部经理唐**报销元,报销事由为招聘简章、宣传单页、海报;结算与单证员毛**报销元,报销事由为名片、海报、宣传单页;陈彩霞报销元,报销事由为凭证打印纸、A4打印纸、惠普硒鼓。以上3笔报销金额合计元,收款人均为徐**。年3月29日,徐**收到大地财险转账3笔,金额均为元,收款前徐**账户余额为0。3月30日,徐**向柳**账户****转账元,转账前柳**账户余额为0.31元。同日,柳**向陈彩霞账户****转账元。

  年7月至年4月期间,大地财险*冈中支浠水支公司向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18笔,合计金额11.88万元。其中浠水支公司负责人蔡向阳报销8笔,合计5.71万,用于购买信封11.2万个、名片4.2万张、宣传单页15.8万张等;浠水支公司互动专员南**报销7笔,合计4.38万元,用于购买信封1.2万个,纸杯9.73万个,宣传单页4.63万张等;浠水支公司员工南**、胡**、李**合计报销3笔,合计元。年7月至年4月期间,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通过账户****,分8笔向蔡向阳转账合计11.万元。

  经查,上述办公用品、广告宣传等费用对应的业务事项实际均未发生。

  陈彩霞、蔡向阳分别对上述相应违规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单据粘贴单及对应入库单3份,分别为唐**元、毛**元、陈**元各1份;

  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单据粘贴单及对应入库单3份,分别为陈彩霞元1份、赵**元2份;

  4.徐**(****)、罗**(****)、柳**(****)银行账户流水;

  5.湖北**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制作明细;

  6.普通费用报销单、发票、入库单若干张;

  7.谢**(****)账户流水;

  8.谈话笔录(陈彩霞、蔡向阳)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违规开展异地车险承保业务

  年11月25日至12月29日,大地财险*冈中支代理人陈**通过虚假新车销售发票等方式承保异地新车商业保险业务笔、保费.93万元。经抽查,投保人刘**、覃**、陈**、汪**、韩**、史**提供的购车发票为虚假发票,车辆均为外省车辆。

  年12月29日至31日,大地财险*冈中支代理人张**通过虚假新车销售发票或直接承保异地新车商业保险业务笔、保费32.58万元。经抽查,投保人葛**提供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投保人李**、张**、郭**、石**、钱**的车辆为外省车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2.陈**年11月25日至12月29日代理异地车主清单;

  3.刘**、覃**、陈**、汪**、韩**、史**车险保单、购车发票及身份证复印件;

  4.张**年12月29日至31日代理异地车主清单;

  5.葛**、李**、张**、郭**、石**、钱**车险保单、购车发票及身份证复印件。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大地财险*冈中支处以罚款11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陈彩霞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蔡向阳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违规开展异地车险承保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大地财险*冈中支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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