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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三大方面的法律风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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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看似简单的一个问题,背后存在着法律后果上的巨大差异,在民事责任承担、行*责任承担,尤其刑事责任承担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对超标电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的影响十分巨大而深远。

本文就为大家详细解读隐藏在定性之争背后的这些法律后果,以便做好事先防范。

一、民事责任承担上的差别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上是:

主要责任一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次要责任一方承担30%。

同等责任下,双方的责任比例均为5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上则是:

(1)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主责的,承担的责任比例是80%,非机动车一方承担20%;双方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责任。

3.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民事责任承担上是:

性质上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普通的侵权纠纷,一般按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非机动车造成的侵权,民事诉讼的案由表述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民事诉讼案由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行*管理后果上的差别

1.办理的证照不同

机动车须办理行驶证,驾驶员须具有驾驶证。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无须办理驾驶证。

一旦将超标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则驾驶人须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购买交强险,附随的法定义务明显不同。

2.管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机动车管理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

非机动车在四川省范围内的依据是《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府令第号)。

3.交强险的购买存在差别

机动车必须强制购买交强险,非机动车则无法购买交强险。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一方无须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超标电动车被定性为机动车,则面临由超标电动车驾驶人个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风险。目前,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20万元,其差别可谓十分巨大。

4.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同

对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罚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均与非机动车有明显有别。

超标电动车一旦被鉴定为机动车,交警部门可以对责任人的违章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比如,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元—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无饮酒驾驶非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和管理要求。

违反《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一般是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行*处罚,处罚的幅度明显较弱。

刘联营、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判决书

()豫03行终4号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3月22日0时32分左右,宁玉良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原告的“雅迪”牌二轮电动摩托车(乘坐*红涛)相撞并辗轧,造成原告受伤,*红涛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被告委托,年5月21日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摩托车。年7月6日被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为宁玉良驾车右转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个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红涛不负事故责任。年8月27日被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处罚决定书,以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原告罚款元。

原审法院认为,洛阳市目前没有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地方性具体规定,被告委托鉴定机构,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认定原告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摩托车,并依据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章作出行*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行*处罚的诉求,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作出的行*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上诉人认为其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豫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上诉人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摩托车。故被上诉人依据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章作出的该行*处罚,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刘联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杜明祥、荥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裁定书

()川行申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车辆性质认定是否正确、行*处罚是否合法。

(一)关于案涉车辆性质认定问题。本案中,案涉车辆出厂安全检验单中载明:品牌名称宏科、型号A6、驱动类型纯电动、电机功率为W、车身尺寸(mm)××、轮距mm。结合上述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以及杜明祥自述其驾驶案涉车辆的时速常达40-50km/h,案涉车辆虽载明为电动车,但其电机功率远超电动自行车W的限度,同时现场照片显示案涉车辆具有四个车轮,无脚踏骑行装置,整车重量远大于40kg,且非 残疾人使用的机动轮椅。故,一、二审判决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案涉车辆外部特征、相关参数,认定案涉车辆为机动车,并无不当。

(二)关于行*处罚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故,一、二审法院根据荥经交警大队在一审中提交的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以及《承诺书》等证据,证实杜明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照规定登记及备案、未在案涉机动车上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认为荥经交警大队对杜明祥行*处罚合法,并无不当。

三、刑事责任承担上的差别

驾驶机动车违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驾驶非机动车则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

超标电动车如果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则其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属于人身损害或故意 的范畴。如果被判定为机动车,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醉酒驾驶的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比如,大庆市某区检察院年办理的件涉危险驾驶罪案,其中47件涉酒驾电动车:22件以电动车符合“机动车”标准而追究刑事责任,1起撤回,4起按不起诉处理。

赵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晋05刑终83号

原判认定:年10月27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爱玛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晋城市城区文昌东街职业技术学院路段时,与人发生争执后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机动车辆,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上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醉驾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一般行*违法行为,不应对其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赵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乙醇含量.7mg/m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三十三条之一、《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之规定,上诉人赵某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葛绍洲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皖16刑终号

一审法院认定:年11月23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葛绍洲在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御捷马牌电动四轮车,被执勤民警查获。葛绍洲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蒙城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元的行*处罚。经安徽庄子司法所鉴定,葛绍洲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81mg/ml。

原审另查明,涉案机动车型号为御捷马牌四轮电动车,不在国家工信部产品注册登记目录内,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葛绍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葛绍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审法院认为,对上诉人葛绍洲所提其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不是机动车的上诉理由,经查,涉案四轮电动车在外观尺寸、空车重量、 时速、驱动动力均远超普通超标电动车,而与电动汽车相似,醉酒驾驶该种类型车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较大,且亦有鉴定意见在卷佐证,本案的涉案车辆宜认定为机动车,故对上诉人该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葛绍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葛绍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涉案电动车系鉴定为机动车,既无法上牌又无与之相符的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行为人驾驶该车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无证驾驶,一审判决认定无证驾驶的情节应予纠正。

胡鱼收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裁定书

()赣01刑终号

原审判决认定,年1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胡鱼收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从南昌市青云谱区阳光家园小区内广场(步行街)通过,在行驶过程中将正在步行的被害人涂某撞倒,涂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涂某系摔跌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事发道路属于小区内部的休闲广场,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不属于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围。本事故应由两轮电动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鱼收驾驶机动车在小区内广场行驶,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胡鱼收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对原告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故本案民事赔偿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烟火律师”认为,超标电动车的定性之争,争的主要是利益——定性不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就会产生巨大差别,尤其是刑事责任上的差别。如果国家在行*管理层面不提供相关的便利条件告知这些风险,事先不让驾驶人知道超标电动车的真实定性,仅凭鉴定报告要求驾驶人承担机动车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会引发社会的焦虑和不满。

如何破解超标电动车定性的乱象,“烟火律师”将在下一期文章中谈一谈个人意见,敬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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