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家保险公司我都没听说过。
2、小公司安不安全?产品可以买吗?
3、存在保险里的钱能取的出来吗?
4、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我的保单怎么办?
……
相信很多人不管有没有买过保险都有上述类似的疑问,这也是很多人在购买保险前会担心的问题。
大家有这样的担心和顾虑是很正常的,本来买保险就是为了给家庭多一份保障,每一份保单后面都包含着投保人对家人的爱和责任,也切切实实关系到投保人和家人的切身利益。
其实担心上述这些问题,还是对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抱有疑问。
其实很能理解大家的担心,如果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那保险的意义何在?
我们今天就从法律角度解析一下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有十大安全机制。
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保险法》第67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机构批准。
《保险法》第68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不是想开就能开,需要有极强的资金实力,并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保险公司的设立,有严格的条件和门槛,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方法。
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实力雄厚
《保险法》第69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 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 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 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成立一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 要两亿元人民币,而且必须是实缴货币,但实际上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都有几十亿,甚至上百亿。
三、经营监管严格
《保险法》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轻易破产,如果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不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
这就很好解释了有些朋友的担心:“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我的保单怎么办”
接管的保险公司,同时接管了倒闭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
简而言之,这事不用你担心,国家在管着呢。
四、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第97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偿还债务外,不得动用。保证金是用来清偿债务的,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0%,也就是至少有人民币四千万元,存入指定银行,不得随意动用,以备不时之需。
五、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98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障被保险人权益,保证偿还能力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为消费者赔付款准备。
保险公司每卖出一份保险,都要从保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责任准备金,保证每一份保险都有钱赔。
六、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第99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对于提取公积金,《公司法》作了如下的规定:(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2)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5)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6)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移为增加公司资本。
这是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公积金又称储备金。
一句话总结就是,税后利润的10%,公司亏损时,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未亏损时,可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
七、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法》第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保险公司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偿,从年终结余中专门提存的一种后备基金。
这笔资金由各家保险公司按要求缴纳,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统筹管理。
用于向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客户,或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保险保障基金与责任准备金不同,责任准备金是负债,保险保障基金是属于资本。
主要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偿,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时方能使用。
八、偿付能力监督
《保险法》第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 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
偿付率,大白话说,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如果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就会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约谈,不能卖保险,不能打广告,无法开展业务。
九、再保险机制
《保险法》第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 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再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分散降低风险,转嫁超额风险,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如果一张保单的保额过高,保险公司担心自己赔不起,就会分摊一部分保额给别的保险公司,如果出险了,大家一起赔。
十、保险基金运用监管制度
《保险法》第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这一制度的规定是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保险资金的投向是受到监管管控的。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从成立,到经营,再到理赔,每一环节都进行了严格的把控,从每一个细节中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所以可以说,所有保险公司都一样安全,每家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产品都非常安全稳健。
如果你需要保险,在理清自身需求之后可以放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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