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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内出险申请理赔被拒,看看法官是怎么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10/16

所谓保险的等待期,是指你买了保险,不是出了事儿就能立马得到赔偿。比如等待期是90天的保险产品,在90天之内出险是得不到赔偿的,只有在90天之后出险的情况才可以赔。

这其实是保险公司设置的一个机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将要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能看到在等待期内出险也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下面,咱们就从一则实际案例看看,等待期内出险获赔与否的关键在哪?

本次案例当事人H先生于年1月22日在国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爱相随重疾轻症保险》,年5月15日至年6月22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IV期,7月9日H医院病故,随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拒。保险公司认为该病在等待期内就已有征兆,属于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双方各执一词,H先生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案号:京02民终号)

一、案情简介

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案情,懂保君将案件信息整理成表格,如下图:

懂保汇制图

该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以国华人寿保险公司败诉告终。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国华人寿保险公司限制被保险人申请理赔的权益是不正确的,应当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赔偿保险金额元。被告人国华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国华人寿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其中,本案件双方一直纠缠的疑点,主要是以下2个方面:

1、H先生此次重疾出险的时间是否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年1月23日-年4月22日);2、H先生此次发生的重疾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初次发生”的重疾。

针对这2点,法院最终判决H先生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届满之后发生保险事故,且属于初次确诊,国华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案件争议点

针对此次案件判决的结果以及结合案情基本信息,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法院为何会做出如此判决:

1、出险时间是否在等待期届满之后?2、出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初次发生”?争议点一:出险时间是否在等待期届满之后?

H先生于年1月22日在国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爱相随重疾轻症保险》,年5月14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出确诊“非霍奇金淋巴瘤IV期”,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性肿瘤。H先生的家属认为,恶性肿瘤确诊的时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届满(即年4月22日)之后。

(图源:《国华2号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

而保险公司提出,H先生的重疾属于在等待期内就已初次发生,理由如下:疾病的发展是一个过程,不能用确诊与否把一个疾病进行分割,本案中H先生在等待期内的症状其实就是确诊后疾病的表现,换言之在等待期内就患了确诊后的疾病是客观事实。

即国华人寿保险公司认为,H先生从症状表现到投保时间、等待期间、确诊事件都是极度接近的,此次的恶性肿瘤的初次发生时间应当是在等待期内就已经发生了的。

初次发生的时间点到底是在什么时候呢?

如何判定呢?

这涉及到对保险条款释义项下7.5“初次发生”的解释与认定。

(图源:《国华2号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

因为从案情简介的图表中可以看到,H先生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时间跨度较长,从等待期内就已开始住院治疗,一直持续到等待期后。只要确定了H先生所患重疾初次确诊的时间点,就可以确定该疾病是否是在等待期内了。

因此,我们来看一下第二个争议点。争议点二:出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初次发生”?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责任2.4条规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是:“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7.5)医院(见7.6)的专科医生(见7.7)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图源:《国华2号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

其中,“初次发生”根据保险条款释义项下7.5约定,是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尽到了提示的义务,投保人和被保人应当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

针对这一争议点,法院认为该释义亦属于概括性、兜底性的描述,对于何种症状、体征或须经何种途径确认该症状、体征与所患重大疾病相关均无明确的界定标准。如果保险公司以该释义为准,那么投保人和被保人自身的权益将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另外,保险条款2.4、7.5均属于由国华人寿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注: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图源:《保险法》条文)

但是,案涉保险合同中7.5条款系一般字体显示,国华人寿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就该条款向H先生进行明确说明。

所以,无论是从格式条款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层面,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层面,该约定(释义项7.5)均不发生效力。

(图源:《保险法》条文)

故H先生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届满之后发生保险事故,国华人寿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保险金元。

三、懂保汇总结

保险复杂就复杂在出险情况多样化,不同的出险时间点和出险情况都影响着最终的理赔结果。虽说懂保君一直劝说身边朋友尽早给自己和家人配置好健康保障,但如果你对保险不了解,或是没有在专业人士指导的情况下购买,我劝你一定要谨慎。

比如,关于等待期的选择,大家注意2点:第一,选择等待期短的产品,越早能赔付越好。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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