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上海的吴先生开车外出办事,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旁玩耍,不慎轧到。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并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万元。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交强险保险责任在条款中描述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商业三责险条款则描述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交警部门出具有《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即案涉事故系非道路交通事故,均在前述保险条款载明的责任范围内,保险条款也未列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外。因此,案涉事故导致的死亡赔偿责任包含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保险公司理赔并没有问题。
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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