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鲁02民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F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g
上诉人青岛F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与上诉人g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F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上诉人g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F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F公司不支付g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元、绩效工资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g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认定F公司在内的三企业为青岛福临轮胎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该认定错误。首先,关联公司的认定就本案而言无认定的意义。且关联公司概念的认定,本身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各个公司均为独立法人,青岛福泰安轮胎科技有限公司已于年6月5日注销,主体已经不存在。其他公司之间存在投资关系,并非认定关联公司的法律要件。 ,本案仅涉及F公司,不涉及其他公司,且g主张年2月至年12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认定关联企业无实际意义且认定错误。二、关于绩效工资,一审认定错误。g提交的 陈明明
审判员 齐 新
审判员 甘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 立
书记员 于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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