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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被自家车撞死后被拒赔,第三者到底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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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车主都遇见过这种情况,车子停放后因为没拉手刹或者出现故障导致突然移动起来,一定不要莽撞的前去阻挡,车子损坏事小,因此而受伤或者死亡可就连后悔的时间都没了!

如果有一天被自己的车给撞倒了,事故的责任到底应该由怎么判定,三者险要不要赔?

最近海城市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例,看下是怎么回事吧。

案件回顾

年4月8日,谢某在自家院子内被自家所有的车辆溜车碰撞,事故发生致谢某死亡。

此前,谢某曾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三者险万(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后,谢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谢某不属于三者险当中的“第三者”为由拒赔。

谢某家属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之后经过三次审理,法院才判决下来。

案件焦点及结果

死者到底是属于驾驶人还是属于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

这应该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了。

家属认为谢某死于自有车辆的溜车事故,可以成为机动车三者险当中的“第三者”,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照常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事故是因为驾驶员本人的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事故发生,相对于本车来说驾驶员不能构成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

此外,在交强险与三者险的条款中均已明确表示受害人不包括本车的车上人员或被保险人,所以这起事故根本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法院则认为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车辆当中,故车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第三者”均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概念,仅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换,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且受到该车伤害,则属于第三者。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元。

补充说明

我们先来看下广义保险条款中关于第三者的定义

除保险人(主要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被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称为第三方,即第三者。

其实,关于保险公司定义中的“第三者”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也带来了很多的理赔纠纷。就算是最后闹到了法院,有保险公司照常赔付的结果,同样也有保险公司不用赔付的结果。

据了解,这起事故中死亡的谢某就是事故车辆的车主,不过在车险中保险是跟车不跟人的,而事故发生时谢某也没有在车辆上,所以法院判决谢某属于车辆之外的第三者也不无道理。

这起事故中各有各的说法,似乎谁说的都有道理,不过现实中大多数的人都认为关于“第三者”的界定问题是保险公司推出的一项霸王条款,保险公司说是就是,保险公司说不是就不是。

对此,大家都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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