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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之可保利益原则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3/2/11

五分钟教你可保利益原则的“小套路”

作者:海洋

人身保险有点像虚拟产品,交了好多钱给保险公司拿到手里的只是一份保险合同,相当于保险公司的一份受法律保障的承诺,就像打白条。

保险又是很专业的产品,有很多专业名词作为保险消费者并不是很清楚具体含义,所以很多时候保险买的迷迷糊糊,有时因为一些理解的误差也会引起一些保险纠纷,要当一个明白的消费者,我们就要多了解一点保险知识。

海洋侃财,致力于普及保险知识及保险理念,有些严谨的朋友批评我写的东西太随意,不够严谨,这不重要,读者能够看明白基本意思才最重要。

上次写了“ 诚信原则”,主要分析了如实告知和不可抗辩,今天写“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又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经济利益,并可作为投保的一种法定的权利。

可保利益这一概念最早是在《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出现的,而当时的规定将可保利益仅仅视为所有权,随着保险的不断发展,可保利益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展,在当下已经相当完善。

我们先看下中国的《保险法》是怎么规定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要求在买保险的时候,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就像31条规定的这些亲属关系就是比较简单好理解,因为人身关系,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一般比较稳定。

财产保险比较复杂一点,因为财产保险的所有权可能发生转移,所以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申请赔偿的那个人应该和被保的财物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1.避免用心不良的人把保险变成*博

保险合同本身属于射辛合同,类似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出事了就赔钱。但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人身险)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财产险)没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就变成了真正的*博。比方说寿险,就是用别人的生命来*博,这是不合理的。

2.防范一些道德风险

如果没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可能就会消极不作为,从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扩大损失, 保险公司多赔钱。或者故意的去创造保险事故。比如车险,一台好好的自己的车去撞坏,即使保险公司赔钱,自己也心疼,如果是别人的车,撞坏再修好有钱赚,赚的钱还是自己的就不会心疼。当然道德风险不能完全避免,可保利益原则是在可控的范围内 防范道德风险。

3.可以限制保险赔偿的程度

这个和后边要讲的损失补偿原则相关。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不能靠买保险赚钱。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限额是损失数额,也就是损失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这个限制,就有可能通过保险赚钱。比如一台车20万,在3家公司投保,汽车自己烧起来了,三家公司分摊赔偿上限是20万。如果没有可保利益现实,三家公司每家赔20万,烧一台车赚40万,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可保利益理解起来有点拗的慌,明白多少算多少吧。

说一个和可保利益没有关系又貌似有点关系的事,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的第31条,购买人身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需要有保险利益,但是没有规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要有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谁做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即可。

显示当中最常见的保险受益人都是指定亲人,这个考虑到家庭和谐。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有些保险比如寿险的理赔金会当做遗产处理。如果写的法定,则会按照继承法的受益人顺序分配。

法律没有规定受益人必须要和被保险人有亲属关系。

现实当中会出现一种情况,夫妻离婚。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为了家庭和谐一般夫妻相互作为受益人,如果在离婚后没有变更受益人,出现保险事故 赔钱的时候,会赔给前妻或者前夫吗?

会的。

至于受益人的更详细的问题,我们另外写一篇文章,在这里只要记住,离婚后保险合同没有变更指定的受益人,出现保险事故后前妻或者前夫是有权利获得赔偿金的,这个权利受法律保护。

知道怎么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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