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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优化生育*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优化生育*策,实施三孩生育*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站在*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三孩生育*策的重大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升优生优育和普惠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
(二)中期目标。到年,积极生育支持*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婴儿死亡率控制在4‰以下。
(三)长期目标。到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明显进展。
三、推进落实三孩生育*策
(四)依法实施三孩生育*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策。深入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策实施风险,依法组织实施,确保*策平稳落地。
(五)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大局的稳定。
(六)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强化*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围绕婴幼儿、青少年、育龄群众等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儿童早期发展、青春健康、生殖健康咨询等健康促进项目,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妈妈小屋”(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对生育和再生育一律实行登记,方便群众。搭建“出生一件事”套餐服务信息平台,群众网上申请,即可享受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预防接种证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联办服务。
(七)强化人口监测和战略研究。加强全员人口库建设,健全基层监测网络队伍,完善人口监测点,丰富人口信息采集手段,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开展人口形势分析,深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
四、着力提升优生服务水平
(八)妇幼健康有保障。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开展妊娠风险评估,加强分类管理。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健全孕产妇转运及用血保障机制,提升临床救治能力。强化各级*府责任,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达标建设,实现每个市、县都有一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打造生育全程优质服务链,满足全省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九)出生人口素质有提高。加快补齐生育相关的公共服务短板,推动县域内出生缺陷三级防控措施全面落实。鼓励和促进群众积极参与婚前医学检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全省产前筛查诊断机构网络建设,提升筛查质量,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后的诊断、治疗、康复转介服务及社区随访管理服务。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有规范。进一步完善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规划,加大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全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执业和有序开展。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五、多措并举推进优育服务
(十一)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妈妈班组”,推行弹性工作制,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探索开发建设家庭育儿共享平台,向广大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十二)大力发展普惠优先的多元托育服务。发挥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示范机构。开展全省托育机构示范园评比,实行示范带动。鼓励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采取单独、联合的方式,或提供场所与专业托育服务机构合作,向本单位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主管部门积极作为,盘活存量闲置房屋,用于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托育服务。不断完善土地、住房、财*、金融、人才等支持*策,引导支持国有、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举办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加强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管理。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十三)扩大托育人才培养规模。完善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推动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加大婴幼儿照护专业建设支持力度。省卫健部门会同教育、人社部门共同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计划,将托育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员,加大培养力度。促进产教研相结合。依托优质托育机构示范园、妇幼保健机构等,鼓励相关高等院校参与,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指导平台,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指导、咨询,为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指导。支持各类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优质托育机构共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并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打通职称晋升通道。
(十四)坚持齐抓共管。省、市、县三级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托育服务发展中重难点问题。卫健部门探索建设综合监管平台,对托育机构开办、监管、服务品质以及家长反馈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教育、财*等部门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专业,加大对新设婴幼儿托育专业学校的补助,加强婴幼儿托育专业人才培养。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各级*府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推动托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不断完善优待制度
(十五)生育成本降低。探索建立生育补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每月予以一定补助。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制度,继续按规定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符合条件的产前检查和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六)住房优先保障。各市、县(区)在配租公租房时,可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等条件下可按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同时,鼓励各地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调换*策,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等变化情况,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承租家庭及时调换房源。指导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支持租赁和购买改善性住房。
(十七)教育公平优质。每年通过新建、改扩建幼儿园等方式,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不断扩大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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