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客户跟我说在买保险的过程中总听到名气大一点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讲:小的保险公司不靠谱,有倒闭跑路的分险。事实是不是如此呢?《保险法》第三章主要是讲保险公司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主要是讲保险公司成立条件的,即保险公司的成立条件苛刻: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主要股东实力要雄厚;注册资本必须实缴货币资本2亿以上;需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相关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前应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等。
《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主要是讲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多保险公司的严格监管:变更资本、公司分立或者合并等保险公司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等。
《保险法》第八十九—第九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解散破产情况:保险公司的解算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验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特殊情况不得解算;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破产后,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顺序;人寿保险业务的全兜底*策等。
上面讲的貌似保险公司是存在破产的分险,名气大一点的保险公司的销售似乎说的是真的。别急,下面还有介绍。
《保险法》第四章是保险经营规则,具体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经营以稳健为主:保险公司经验范围严格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限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 偿付能力即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等。
《保险法》第六章是保险业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的(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为保证保险公司正常稳健经营的其它监管措施。
此外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在保险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后出手保险保障基金,直到目前为止,只真正出手过三次,都是为了舒缓保险公司的经营乱状。一次是为了新华保险,一次是为了中华保险,最近一次是安邦保险:年2月,接管安邦保险,到年2月,大家保险步入正轨。这三次出手后保险保障基金最终都全身而退,这前两家公司恢复了正常经营,安邦保险“变更”为了大家保险公司
以及保险公司背后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综上,我国保险公司从成立到经营都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强监管,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保护投保人、社会公众的利益。目前我国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公司共计约家,未出现一家破产的保险公司。如果只担心“小”保险公司破产,在目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下不必担心。除非发生大面积不可控的风险事件,那时候恐怕不管哪家保险公司也不可能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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