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餐饮等公共场所及有关单位:
燃气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频发,教训十分惨痛。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菅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区两级安委会工作安排,请全区餐饮等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依法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01
安装对象:
全区餐饮等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天然气、 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带有经营性质的所有餐饮场所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02
安装方式:
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安装单位应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03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04
行*处罚:
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法作出行*处罚等处理决定。
坊子区商务局
坊子融媒编辑:杨敏、王云辉|审核: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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