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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意外险保费95元给了中介新监管办

来源:上保险 时间: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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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元意外险保费,95元给了中介?新监管办法说不!

  消费者买元保费的意外险产品,居然有95元是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这样明显不合理的高手续费现象将画上句号。

  上海证券报记者今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首次对产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业务进行了统一规范。

  在广泛开展调研找准市场症结的基础上,《办法》聚焦赔付率低、费率浮动范围大、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深挖问题根源,从制度上有针对性地治理,全面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

  利好消费者:

  价格虚高产品要“强制降价”

  相对而言,意外险保费低、杠杆高,是老百姓应对各类意外风险时不可或缺的保障型产品,也是消费者应该优先考虑配置的保险产品。

  然而,这种应该人手一份的基础保险产品,实际给到消费者的赔付金额却不高。业内人士透露,消费者缴纳的意外险保费,绝大部分并没有用于给消费者理赔,而是用在各类网络平台、中介渠道的销售费用上,这属于本末倒置,变相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办法》将对这种市场现状说不!对定价过高的意外险产品明确“强制降价”机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建立了与赔付情况挂钩的费率调节机制。借鉴发达保险市场意外险监管经验,设定最低赔付率要求,对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万元且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及时调整费率,推动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模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同时,《办法》完善了意外险定价回溯制度。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产品定价进行回溯,对精算假设与实际情况偏差过大的产品,应对出现偏差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新规实施以后,保险公司必须对意外险经营进行回溯,如果一款意外险产品连续三年年度保费收入超过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但过往三年再保后综合赔付率的平均值低于50%,必须进行降价。这不仅可以引导保险公司提高意外险赔付率,也倒逼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高性价比的产品进行销售。

  打击中间商不当得利:

  设置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与低赔付率相伴而生的是高手续费问题。由于产品形态简单,差异化竞争性不强,保险公司在销售意外险时往往进行手续费恶性竞争。

  “有些航意险给网络平台的手续费超过95%,部分汽车中介渠道的意外险手续费也超过50%。也就是说,消费者花了元买航意险,可能其中95元都被网络平台赚走了,这显然不合理。这些中介渠道、网络平台属于不当得利。”业内人士坦言。

  对此,《办法》明确,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以个人业务为例,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不得超过35%,长期意外险中,期交产品不得超过35%,趸交产品不得超过18%。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明确意外险费率浮动上下限、浮动依据等,强化对风险的量化分析,实现保险费率同被保险人风险的有效匹配,防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次设置负面清单的形式

  9条“禁止”行为不能碰

  上述负责人介绍,针对以往部分意外险佣金畸高等乱象问题,《办法》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对实际支付佣金费用率超出报备佣金费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降低产品价格,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

  根据《办法》,产品任一渠道的年度佣金费用率超出上表规定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10个百分点以上的,应提供总经理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佣金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通过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账外激励费用等方式变相突破佣金费用率上限。

  综合意外险市场销售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办法》明确意外险经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强化监管问责力度。列明九类禁止性行为,包括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等。

  据了解,为确保意外险市场平稳运行,《办法》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对办法发布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意外险产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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