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8日,四川内江的张先生咨询称,他年轻时参*,退伍后在内江当地一家机械厂工作,现即将年满60岁。但其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与档案上记载的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比档案年龄小一岁。张先生问,在核定其退休年龄时,应当以身份证上的年龄还是以档案记载的年龄为准呢?
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元指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 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其规定的法理为禁止重复得利。
但部分观点认为应当依据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对此杨律师认为:劳社部发8号规定并不是以此确认职工的身份信息,也并未否定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的法律效力,只是针对办理退休时出现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作出规定。该规定与《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并无矛盾和冲突,且至今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杨志元认为,职工退休时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 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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